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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2016-2017年云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云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加快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46号)精神,结合昆明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建立完善昆明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配套政策和市场机制,规范流转程序和行为,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优化土地规模经营结构,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特别是粮食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公平流转的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尊重农民意愿,平等协商。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坚持稳定、分权、放活的原则。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放活经营权,鼓励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坚持有序流转、规模经营的原则。按照形式多样化、运行市场化、程序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鼓励农村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和适度规模经营。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与当地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要加强引导,做好流转服务工作,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二、 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三)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工作
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要按照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做到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工作方案五到位,精心组织实施。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确保2017年全市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打下坚实的基础。
牵头单位:市委农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各乡镇(街道);市、县、乡农业部门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平台的要求,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快土地流转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土地流转信息的网络化管理。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交易大厅,村(居)委会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和企业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建立专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和服务平台,搭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市场,逐步实现流转服务的市场化。
2016-2017年云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投资农业,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吸纳土地流出户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形成生产基地吸引大户、大户带动生产基地的良性循环,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在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条件暂时不具备、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地区,要充分发挥种植大户、购销大户、农机服务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采取“社会化服务+农户”方式,将单一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环节纳入规模化服务范围,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新型经营主体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和中坚,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和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都市型现代高原特色农业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发展培育以都市农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服务组织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动性,结合各地实际充分调查研究,规划发展目标,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