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加重处罚跨境欺诈 台湾修法加重处罚跨境欺诈欲摆脱"欺诈天堂"污名

发布时间:2016-11-16 15:48:5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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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消息,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当日三读修正通过“刑法”第5条,将“加重诈欺罪”比照贩毒等罪纳入境外犯罪管辖范围。今后,台湾人如在境外犯下此类罪行,台湾司法机构可依法处罚。


  中国国民党籍民意代表许淑华提案指出,跨境诈欺案件以及台法院的轻判已重创台湾的司法形象,让外界有“台湾不愿严打诈骗、动辄轻判纵放” “台湾如诈欺犯天堂”等负面观感,更恐让台湾沦为培育诈欺犯的温床及输出地。对该类跨境加重诈欺案件赋予台司法机关有优先的“刑事管辖权”,符合民众期待。

  在台湾,诈欺罪是一罪一罚,可累加刑期,1名嫌犯最高可判刑5年,累加最重判到20年。“加重欺诈罪”指冒用公务机关或公务人员名义进行诈骗、3人以上共同诈骗,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络或其他媒体等传播工具向公众散布犯罪等3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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