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惠州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16 21:36:5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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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16-2017年惠州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惠州住房补贴政策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省直单位申报程序

  省直单位申报程序实行一年申报一次制度。申报单位将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领取住房补贴资格的人员汇总填制《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审批表(表四)》(下称《审批表》),并按申报单位与财政部门的经费领拨关系采取不同方式报省财政厅。各省直单位2000年至2002年的住房补贴申报资料须于2002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2003年以后的申报资料,于前一年的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1、申报单位直接与省财政厅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将《审批表》、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变动名册表》、《汇总表》以及单位年度预算(包括住房补贴项目),上报省财政厅,作为申请下年度住房补贴的依据。

  2、基层申报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厅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其填制的《审批表》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和各基层申报单位的《审批表》、《变动名册表》、《汇总表》以及年度预算(包括住房补贴项目)一并上报省财政厅,作为申请下年度住房补贴的依据。

  3、各申报单位必须以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领取住房补贴资格的人员及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标准如实计算、填报《审批表》,如有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同时省财政厅将暂停审批、核拨该单位住房补贴资金。

  (二)财政部门审批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申报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需要量及该单位资金来源情况核定住房补贴单位负担数额及财政补贴数额,编制下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预算,同时,将审核后的《审批表》于当年10月底前批复给申报单位。《审批表》一式四份,一份给申报单位,一份送省房改办备案,省财政厅自留两份,编报预算一份,留底一份。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

  (一)发放原则

  1、省级财政与省直单位合理负担原则:省直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先从省直单位负担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再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人员经费由省财政核拨的省直单位,由省财政预算按单位补贴资金需要量60%的比例安排住房补贴资金,40%部分由省直单位负担解决;人员经费由省财政核补的省直单位,由省财政预算按单位补贴资金需要量40%的比例安排住房补贴资金,60%部分由省直各单位负担解决。

  2、属地原则:驻穗省直单位人员的补贴标准及补贴年限均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36号)有关规定执行;非驻穗的省直单位人员则根据属地原则,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住房补贴发放年限执行。

  (二)工资纳入省财政统发的省直单位:省人事厅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含住房利贴在内的工资发放名册及发放金额后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人事厅提供的有关资料,委托省建设银行将住房补贴资金每月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工资帐户。

  (三)工资尚未纳入省财政统发的省直单位:省财政厅根据核准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预算,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省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拨付给基层申报单位,基层申报单位按当地政府制定的住房补贴方案有关规定将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到职工个人。

  七、各审核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责任,共同做好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房改办负责审核各省直单位人员的申领资格、补贴标准;

  (二)省编办负责审核各省直单位需由省财政核拨或核补人员经费的编制数额;

  (三)省人事厅负责根据省编办核定的编制数额确定单位的实有在职人数、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职务变动情况;

  (四)省财政厅负责按照以上各部门核定的人员数、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资金的审核、资金的拨付及预算安排。

  2016-2017年惠州住房补贴申请流程及标准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从2000年1月1日起,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按原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区直企业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职工实行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总额,按惠州市城区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职工负担额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根据上年度我市城区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及人均收入情况,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房屋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83]68号)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计算出区直单位各级职务人员住房补贴总额及以10年为期分摊到每个月的补贴标准如下:

  副科级(不含)以下干部职工:住房补贴总额2867 8元月239元;

  科级干部:住房补贴总额32501元,每月271元;

  处级干部:住房补贴总额38237元,每月319元;

  厅级干部:住房补贴总额49708元,每月414元。

  有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我省知识分子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粤发11982]72号)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对应各级职务人员的利补贴标准执行。

  上述人员的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商品住房价格的变动情况,今后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按上述计算方法由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单位的职工,夫妇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能享受住房补贴: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包括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领取了差额面积货币引补贴的;

  2、已领取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参加工作未按房改政策参加过房改的职工,不再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一律实行住房补贴。租住单位住房的,标准面积内按成本租金计租,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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