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辽宁省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条件,手续材料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17 19:56:3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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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那么热闹,那么繁华,为了过上更好的生活,为了改变下一代的生活环境,有许多农村人转户口为城市户口。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辽宁省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条件,手续材料及流程》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条件

  中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开放

  《意见》中明确,在优化户口迁移政策方面,有序放开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等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沈阳、大连两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城区则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放宽投资落户条件。

  社区将建立集体户口

  在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方面,全面建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逐步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和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在相关配套政策上,则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确保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在就学地参加中考和高考。

  持居住证与城镇户口享同等待遇

  按照该意见,辽宁省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

  沈阳、大连将建积分落户制度

  为严格控制沈阳、大连等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两市将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积分制度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执行现行的购房、“三投靠”、引进人才、投资等落户政策。

  7月底前或将出具体细则

  据了解,为扎实推进此次改革落地有声,辽宁省将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明确把此项工作纳入到政府绩效考评的范围,同时,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配套措施,各地区要于7月底前,出台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城镇居民严禁农村落户

  此外,为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意见》规定,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以及应届辽宁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

  技术人才可在就业地登记常住户口

  据了解,2015年辽宁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此次《意见》改革对沈阳、大连两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城区,进一步放宽了引进人才和投资落户条件的限制。

  除沈阳和大连外,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投资落户取消投资金额限制

  2015年,辽宁省公安机关出台更新了部分户籍管理便民措施,对于购房落户者,只需持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和房产证等材料即可办理,取消了过去取得房产证后仍需实际居住1年的限制。

  此次《意见》明确,除沈阳和大连外,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

  持居住证人员与本地人享平等权利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租房可在社区集体登记户口

  《意见》中要求城镇派出所为管辖的社区设立集体户口。在城镇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但无法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身份证号码将成人口管理系统唯一标志

  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志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手续材料及流程

  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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