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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2016-2017年大连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大连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意见》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制定征收目录,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 1、为什么要开展改革试点? 改革涉及重要法律修改等内容 姜大明(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任务。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随着实践发展和改革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部开展了以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各地也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积累了经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重要法律修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完善,必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平稳推进。 2、改革试点指导思想是什么? 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 姜大明: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兼顾效率与公平,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政策和制度创新,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 要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关于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把握正确方向,紧扣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务;二是坚守改革底线,坚持试点先行,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是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坚持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五是注重改革协调,形成改革合力。 3、改革试点主要任务有哪些? 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姜大明: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4、对试点的选择有什么要求? 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 姜大明: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 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综合新华社央视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即将召开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昨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要鼓励地方、基层、群众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试点,善于从群众关注的焦点、百姓生活的难点中寻找改革切入点,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这3项改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关系密切,可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但试点工作中要分类实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
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是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社会舆论对土地问题反应非常强烈,有些人以为可以到农村买地买房子,农地可以随便转为建设用地。对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明确予以否认。据他介绍,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四个不能”和“三条底线”,即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改垮了,不能把耕地给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给改滑坡了,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土地制度改革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即农民集体所有,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即农地必须农用,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会议强调,进行改革试点,对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改革试点的实施条件差异较大,要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探索。要坚持眼睛向下,脚步向下,尊重基层群众实践,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务必使改革的思路、决策、措施都能更好满足群众诉求,做到改革为了群众、改革依靠群众、改革让群众受益。 会议指出,要抓紧制定明年工作要点,特别是要提出一些起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把提高改革方案质量放到重要位置,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要有明确的路线图、时间表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2016-2017年大连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有关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坚持“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鼓励改革创新、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的基本原则,面向农村、面向农民、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依法对流转行为的监管作用、农民在土地有序流转中的主体作用。以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性、有序性、稳定性为基本内容,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积极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集约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各地区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到2018年年末基本完成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程序和步骤,采用符合本地实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做好权属调查、审核公示、解决纠纷、完善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强化资料档案管理、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等各项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积极落实补助资金、工作经费、技术队伍等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工作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积极整合农村集体的农业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等信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资源“一张图”和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创造条件实现信息共享,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二)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各地区在研究制定农业产业示范带、现代农业示范区、统筹城乡发展等政策时,要妥善处理“农民、政府、市场”三者关系,引导和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已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县(市、区),可以向省农委等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工作。禁止地方政府将土地流转规模、流转比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减少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过度干预;依托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建立健全农村资源流转市场体系,用市场手段调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配置,实现土地经营规模“适度”,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完善管理和服务,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探索村集体采取资金入股、资产资源经营权入股等多种形式参股农事企业等经营主体,每年按所占股份总额的比例获取红利,村集体通过提供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等形式收取一定服务费,实现村集体收益,增强集体经济实力; 探索村民有偿提供流转信息,实现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探索建立财政支农补贴向以种粮为主的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的机制;制定促进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评选示范、财政奖补,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土地流转的重要载体。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三)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现阶段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以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200亩到500亩的种植业家庭农场为主。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明确归集体所有的耕地可优先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各级政府在安排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农项目时,重点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倾斜,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根据农民意愿,可以将承包地统一连片整理,折股量化、确权到户,交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通过联合与合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抓紧制定出台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省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四)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事企业向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户提供经营性服务,提升服务的规模效益。探索政府通过购买经营性服务提供农业公益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互联网 ”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利用农村集体闲置土地建设统一的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面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有偿服务;推广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向承包农户提供生产“托管服务”,实现统一耕种、统一收获。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按照产业、农民、市场的需求,依托合作社、农事企业创办田间学校等实用技术培训基地,构建分级、分层次培训体系,提高教育培训精准化水平。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利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五)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各地区要建立乡村调解、市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调处解决机制,妥善解决确权登记颁证、土地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中当事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为协商、沟通、调度仲裁申请案件提供便利;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效率; 实行按年度、分级培训机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职业化管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相关经费,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展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用的仲裁员,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案件中,给予仲裁补助,标准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