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宁波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21 12:15:5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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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2016-2017年宁波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宁波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1.谁发证、谁负责,都有了明确规定

  《办法》对适用范围、发证机关、职能部门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基本内容规定明确:

  适用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试点的地区;

  发证机关:县级人民政府;

  职能部门: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具体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

  2.登记发证条件

  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流转合同规范、流转合同剩余期限5年以上的农村流转土地,方可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由受让方自愿提出申请,并征得出让方同意。

  3.登记发证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向流转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当地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公告无异议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造册;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发证。

  4.办理发证登记的三个时间节点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当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登记造册。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此外,《办法》还对不予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5.登记发证权证管理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是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受让方享有经登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凭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权证自动失效。骗取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2017年宁波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

  第三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由市农办统一印制,由各区、县(市)农办登记颁发。

  第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除通过转让、互换流转土地外,其他形式的流转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承包权。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流入土地50亩以上,流转合同规范,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的,除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由申请人自愿向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区、县(市)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根据申请材料,实地核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土地流转费的支付状况,核定土地流入主体的经营权限,核发相应年限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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