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无锡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23 16:08:3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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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2016-2017年无锡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无锡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据悉,我市将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流转。鼓励农村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流转;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投资农业规模经营项目,兴办或联办农业企业;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意见明确,坚持流转土地的农业属性,原则上不得改变基本农田的地形、地貌。特别是“1115”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粮田,必须加以严格保护。

  意见还提出,加强镇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镇街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为依托,探索建立农业产权交易市场,开展物权、股权、债权等交易。

  现有农地制度安排造成的高交易成本已经成为阻碍中国土地流转,实现资源配置的重要障碍。自2011年开始全国试点的农地确权制度首次在实测基础上对农户承包地进行登记颁证,从而为农用地的规模流转奠定了产权基础。

  我们使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2011-2012年第一次全国基线调查数据,建立模型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实证检验。该样本分布在全国28个省份的150个县级单位,450个村级/社区单位,共计10257户、17708人。问卷包含个人、家户和社区等3个层面的丰富信息。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农地确权使得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可能性显著上升约4.9%,平均土地流转量上升了约0.37亩(将近1倍),土地租金率则大幅上升约43.3%。

  确权促进土地流转

  具体来说,从土地流转率来看,确权村农户的土地流转率比非确权村高出4.3%,并具有边际显著性;当控制更多的村庄特征变量后,该系数进一步上升到约4.9%,并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

  从土地出租面积来看,确权村的户均土地租出面积比非确权村高出0.29亩;当控制更多的村庄变量后,该系数进一步上升到0.37亩;考虑到非确权村农户的户均租出土地面积为0.35亩,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确权村户均租出土地面积较非确权村高出1倍。这说明,确权确实提高了土地租赁市场的活跃度,土地流转显著增加。

  确权带来土地资产价值的提高

  考察土地产权所带来的资产价值的标准做法,是比较两种其他属性相同的土地市场价值的差异。而结果显示,确权村的土地租金率较非确权村大幅上浮42.9%-43.3%。这说明,确权切实加强了农民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强度,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内在价值,从而推高了土地租金率。

  确权降低土地调整制度风险

  由于确权的实质是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稳定地权,因此我们猜想,如果某村庄长期内一直未调整土地,使得农户对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预期很高,那么确权对该村庄土地流转的影响应较小;相反,如果某村庄在若干年内曾发生过土地调整,村民对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缺乏信心,那么确权对该村庄土地流转的影响应该较大。而检验结果完全验证了这一点:对于20年内无土地调整的村庄而言,确权对土地流转的边际效应并不显著;而对存在土地调整的村庄而言,确权则显著提高了农户的出租概率和土地流转量。这说明,农地确权主要通过降低土地调整的制度风险,从而促进了土地流转。

  2016-2017年无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一)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二)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三)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四)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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