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烟台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23 16:12:5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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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2016-2017年烟台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烟台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烟台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调度会议召开,烟台市委副书记王继东出席会议并讲话,烟台副市长徐少宁主持。

  王继东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全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自觉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准确把握、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着力加快整体工作进度,有效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积极推进成果运用,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督导考核到位、风险防范到位,以扎实的作风和“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按期圆满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向省委、省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政府送补贴,买房趁现在。”在自称“郑州北”的河南省新乡市平原新区,某房地产开发商打出这样的广告标语。

  广告标牌上还贴有区政府的红头文件,写着“今年年底前买房的,可享受每平方米300元的区政府补贴,明年上半年买房的,可享受200元补贴”。

  近来,在郑州北三环附近工作有5年的周敬来这里已不下4次,她有些动心:“郑州房价太高,买这儿正合适,房价可以便宜一半。”但她最大的担心是,“3年后这里规划的郑州市重点小学分校能否建成?现在3岁的儿子到时是否可以顺利上学?”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允许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使他们形成在就业地买房或长期租房的预期和需求。河南省政府不久前出台《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简称“豫九条”,从降低购房成本、实施财政补贴、改善金融服务、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等9个方面,鼓励农民进城买房。

  “豫九条”提出,对商品住房库存较大、消化周期长的县(市、区),当地政府及其房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农民团购买房,团购超过一定规模的,政府可以适当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同时,对农民进城购买的新房和二手房,当地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降低交易手续费;对农民进城购买的首套商品住房,当地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或在契税额度上给予适当比例补贴。

  “豫九条”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出资建立住房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政策、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实行优惠利率,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周期。

  12月初,濮阳市政府出资5000万元,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设立住房担保机构,为农民实施购房担保,农民进城购房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均按最低标准执行。

  拆迁安置户也是潜在的进城购房农民。日前洛阳市出台的《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指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3种方式,一是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二是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作为安置房,三是直接货币补偿。洛阳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拆迁户可以自愿选择安置方式,通过市场化手段,刺激城区住房消费。”

  农民进城买房,是三、四线城市去库存的重要方式。据初步统计,在县级城市购房群体中,农民购房占七成以上,部分县城超过八成。2015—2017年,河南省级财政将每年安排不少于3亿元资金,对政策落实较好的县(市、区)给予奖补支持。

  农民进城落户,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变

  家在济源市“城中村”的李文昭最近以38.3万元购买了一套123平方米的市区商品房。按照济源房产惠民新政,他不仅享受了40%的购房契税补贴和1年的购房贷款贴息,还获得了2万元购房补助。“3项补贴加起来,省了3.4万多元。”李文昭说。

  济源房产新政从5月底就已开始。按照规定,“城中村”家庭分户后,因宅基地政策调整、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居民,如果在今年年底前购房,可获得2万元的“城中村”住房困难居民购房补助金;如果在明后两年购房,可获得1万元补助金。

  另外,如果农民在今年年底前进城买房并落户城区,可获得1万元补助金;如果明后两年买房落户,可获得8000元补助金。但同时强调,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在其原户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财产权益不变。

  “有些农民担心把户口从农村迁到城区,老家的土地、宅基地或者村集体收益就没了。但买房后不落户,很多城市公共服务就享受不到,不利于城市管理。”李学军说。

  为了维护好进城农民的既得利益,“豫九条”强调:进城购房的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落户,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落户,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房,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购房补贴、担保贷款,政府鼓励农民进城买房

  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李学军介绍,针对当前县(市、区)房产库存压力大的现状,“豫九条”旨在通过鼓励农民购买三、四线城市的商品房,扩大住房消费。

  “进城买房的农民,一部分是因为工作需要,在县城打工后要在县城安家,这是刚需;另一部分是结婚用房需要,这是河南乃至中国的传统习俗,也是刚需。”李学军说。

  “豫九条”提出,对商品住房库存较大、消化周期长的县(市、区),当地政府及其房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农民团购买房,团购超过一定规模的,政府可以适当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同时,对农民进城购买的新房和二手房,当地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降低交易手续费;对农民进城购买的首套商品住房,当地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或在契税额度上给予适当比例补贴。

  “豫九条”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出资建立住房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政策、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实行优惠利率,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周期。

  12月初,濮阳市政府出资5000万元,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设立住房担保机构,为农民实施购房担保,农民进城购房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均按最低标准执行。

  拆迁安置户也是潜在的进城购房农民。日前洛阳市出台的《洛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指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3种方式,一是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二是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作为安置房,三是直接货币补偿。洛阳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拆迁户可以自愿选择安置方式,通过市场化手段,刺激城区住房消费。”

  农民进城买房,是三、四线城市去库存的重要方式。据初步统计,在县级城市购房群体中,农民购房占七成以上,部分县城超过八成。2015—2017年,河南省级财政将每年安排不少于3亿元资金,对政策落实较好的县(市、区)给予奖补支持。

  农民进城落户,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变

  家在济源市“城中村”的李文昭最近以38.3万元购买了一套123平方米的市区商品房。按照济源房产惠民新政,他不仅享受了40%的购房契税补贴和1年的购房贷款贴息,还获得了2万元购房补助。“3项补贴加起来,省了3.4万多元。”李文昭说。

  济源房产新政从5月底就已开始。按照规定,“城中村”家庭分户后,因宅基地政策调整、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居民,如果在今年年底前购房,可获得2万元的“城中村”住房困难居民购房补助金;如果在明后两年购房,可获得1万元补助金。

  另外,如果农民在今年年底前进城买房并落户城区,可获得1万元补助金;如果明后两年买房落户,可获得8000元补助金。但同时强调,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在其原户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财产权益不变。

  “有些农民担心把户口从农村迁到城区,老家的土地、宅基地或者村集体收益就没了。但买房后不落户,很多城市公共服务就享受不到,不利于城市管理。”李学军说。

  为了维护好进城农民的既得利益,“豫九条”强调:进城购房的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落户,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落户,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房,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2016-2017年烟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1、城市郊区及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2、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

  青土资房发〔2006〕334号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区(市)及镇(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占补平衡措施。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本市中心城区和各区(市)城市建成区内,不再审批单户宅基地。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或者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村民的房屋。双方应当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宅基地的审批应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滥设收费项目,增加农民负担。

  (一)申请条件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依法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4、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使用宅基地人员的名单予以张榜公布,公布日期不少于十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查;镇国土资源所应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部门是否出具选址意见书等有关情况。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区(市)国土资源分局(局)进行复审,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国土资源所应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在住宅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三)宅基地面积限额

  3、其他范围,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上述规定限额内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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