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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湖北汽车强险赔偿范围及金额标准。车辆强制险即为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以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为主。
2016-2017年湖北汽车强险赔偿范围及金额标准
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1]、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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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有责任时: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一)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以上是2016-2017年湖北汽车强险赔偿范围及金额标准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