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邯郸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24 16:26:4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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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2016-2017年邯郸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邯郸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土地流转到合作社

  省心省力又增效

  冬日,正午的太阳暖洋洋地照在藁城市岗上镇杜村杨素环家的院子里,46岁的杨素环慢悠悠地晒着被子。以前,杨素环可没有这么悠闲。她家里种着六亩地,以往这个时候,正是给小麦浇越冬水的时候,不管天气多冷都得守在地头。赶上秋收的时候又得收玉米还得种麦子,往往累得腰都直不起来。“种地,就是费工夫、老得记着打药,刮风下雨还得惦记。”

  杨素环一家的变化始于2010年。这一年,杜村村支书高素娥组织百姓代表到寿光等地观摩学习先进经验,这一趟下来,不仅学到新鲜的蔬菜品种种植经验,也学到了带领农民抱团合作闯市场的新思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研究成立了藁城市禾苗种植服务专业合作社,成功流转了村内的370亩土地,建起新式温室大棚发展蔬菜产业。

  承包地从老百姓手里流转到合作社,租金是700斤小麦700斤玉米,按当年的市场价格算。如今,以合作社的模式进行土地流转,给这个村子带来的变化是意想不到的,杨素环等村民的生活也因此改变。把地流转出去后,这些户不用种地还能定期收到租金。流转出的土地则通过规模经营实现了增效。

  从今年开始,河北省石家庄市将重点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乡政府所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试点和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法人农业组织建设的有效形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石家庄将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最大限度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向法人农业公司、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流转。

  自2015年起,石家庄市、县两级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储基金和流转奖励资金,市级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面积200亩以上,县级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奖补。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2016-2017年邯郸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果园、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土地承包以农户家庭承包为主,同时允许个人承包、联合承包、专业承包。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林业、水利、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与本行业有关的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

  (三)监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依法查处违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培训土地承包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档案管理和纠纷调解。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第八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监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制止损毁土地资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闲置、荒芜土地的行为;

  (三)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组织承包方依法纳税、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

  (四)依法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五)保障承包方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不得随意于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依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二)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保证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并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

  (四)土地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

  (五)根据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重大改造,使生产能力显著提高,承包期满后不再继续承包的,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六)遵守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损毁、破坏承包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或者闲置、荒芜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七)依法缴纳税金、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拟定土地承包方案;

  (二)土地承包方案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发包方根据批准的土地承包方案实施土地发包;

  (四)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营造林地和进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适当延长。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在土地承包期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由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且面积较大的,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土地。

  第十三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的缴纳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实行专业承包和联合承包的,土地承包金的缴纳标准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实施土地发包时,一般不留机动地。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留有机动地的,必须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以内。

  第十五条 实施土地发包或者进行土地调整时,由于婚姻等原因迁移户口的,在户籍所在地享有土地承包权。

  第三章 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实施土地发包时,发包方、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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