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重庆市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及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6-11-25 15:43: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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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98号)出台,按照国家规定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6-2017年重庆市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及计算方法。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重庆市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意义。

  我市建立居民养老保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三、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试点步骤。

  2009年,选择在万州区、黔江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县、梁平县、垫江县、武隆县、巫山县、酉阳县开展试点,到2012年覆盖全部区县(自治县)。

  四、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016-2017年重庆市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计算方法:

  五、到哪里去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六、不同年龄段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有无区别?

  不同年龄段的参保人员,适用的政策有区别。本地区开展试点时,根据不同年龄,分为青年人员、中年人员、老年人员三类。

  青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城乡居民。

  中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

  老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城乡居民。2009年试点的区县(自治县),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七、青年人员参保政策

  (一)缴费构成

  1.个人缴费

  青年人员目前年缴费标准有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年缴费,当年选定申报的缴费档次必须在当年内完清费用。

  如果确属因病、因灾等原因当年未能按时缴费,可在次年度按规定申请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我市对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作了如下规定:

  1.失业职工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过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补缴

  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应参保未参保国有或集体企业,原企业职工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http://cq.aT317.com

  对我市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职工,本人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灵活就业人员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含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补缴不得早于2003年7月;农转非后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农转非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复员退伍未统一安置就业的退伍军人,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其中: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可从复员退伍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

  在我市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

  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以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

  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以与雇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

  其他个体工商户雇工(含农村户口、市外户口)可从申报之月起参保,不得补缴。

  6.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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