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株洲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26 17:25:4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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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2016-2017年株洲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株洲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现状:低端流转形式占大头,过程趋于市场化

  省统计局报告指出,近年来湖南土地经营权流转力度逐年加大,流转市场已具雏形。

  数据显示,2013年,全省土地经营权流转总面积1380万亩,比2010年增长了1.2倍,占耕地面积的22.3%。流转的土地种类从耕地为主扩大到了果园、林地和滩涂等整个农用土地,流转的范围从丘陵、平原扩展到了整个农村。

  此外,全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基本涵盖了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和入股等形式。2013年,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中转包形式是一种最为主要的形式,占总流转面积的45.2%。

  转包和互换是农民对于土地自发的、原始的流转,属于低端的流转形式;出租和转让属于中端形式;入股是更高形式,仅占4.6%。2013年,全省低端的流转形式比例比2010年减少10个百分点,中端和高端形式比2010年共增加8.2个百分点。

  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流转过程的市场化,主要体现为运用价格机制、流转合约、中介组织等市场机制,将农户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流转给以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导的工商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

  省统计局分析称,近年来除了原有的个体农户、种养大户外,产生了一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租赁土地使用权、投资经营农业的一股强劲力量。

  问题:流转操作机制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完善

  由于土地流转还处于探索阶段,受传统观念以及流转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湖南农村土地流转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省统计局分析称,目前农民参与流转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土地承担着就业、收入、保险三大社会功能,现阶段农民天然的恋土情绪与惜土心理根深蒂固。

  土地流转在湖南农村虽早已存在,但大多数地区相关配套政策并不完善,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流转程序。

  在市场环境培育方面,省统计局的分析指出,湖南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土地流转的对象和范围选择余地小。这往往造成了农户有转让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出让者的现象。

  2016-2017年株洲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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