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包头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26 17:27:2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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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2016-2017年包头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及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包头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一是全面落实承包经营,为土地流转打好坚实基础

  2009年3月以来,区经管站对全区1.14万户农牧业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权属确定,做到了(1)搞好了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础性工作。(2)尊重了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按照“政府引导服务,农民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的承包经营权让渡。(3)加快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4)坚持做到了农村土地流转中“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是继续完善制度建设,为土地流转提供政策保障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有层次地制定出土地使用权流转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以及实施细则,对依托农业企业和合作组织、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扶持政策进行的土地流转,国家给予政策、资金支持,从体制和国家政策导向上促进土地的合理、健康、有序流转。结合我区实际拟上报区委、政府研究出台《九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下一步还要配套制定《九原区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试点的实施意见》、《九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建议》、《九原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与使用办法》等制度措施,使我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这几项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区农村土地流转将起到规范作用。

  2016-2017年包头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征收标准和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的机动草原不得流转。

  第三条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方之间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合法以及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原则,并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五条 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就近流转。

  全民所有草原承包经营权优先在本旗县内流转,在本旗县内不能实现流转的,可以在本旗县以外流转。

  集体所有草原承包经营权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能实现流转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

  第六条 承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无牲畜或者牲畜较少的;

  (二)已不从事畜牧业生产的;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已不在当地经常居住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草原的。

  第七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第三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履行草原保护和建设的义务,保证草原等级的稳定和提高,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利用草原从事非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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