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辽宁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工龄认定

发布时间:2016-11-26 19:30:5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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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师,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2016-2017年辽宁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工龄认定》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辽宁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

  一,发放范围

  凡现为辽宁省户口,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

  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

  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一、民办教师中哪些人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二)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民办教师何时在哪里申报养老和医疗补助

  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2016-2017年辽宁省民办教师工龄认定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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