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怎么办?男子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6-11-28 10:19:0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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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圳工作的董王勇老家是山西运城。11月14日,董王勇父亲给他打了个电话,告诉他当地县司法局来家里找人,说他“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去报到”。

  电话这一头的董王勇完全不知所措,“我还以为是骗子”。董王勇自称,自己并没有犯过事,不可能被判刑。董王勇父亲将电话交给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向董王勇进一步说明了情况。董王勇说,“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被判了缓刑,一直没有去报到,说再不去要执行强制收监。”

  董王勇至今回想起来,仍觉得匪夷所思。他告诉南都记者,他和家里人从来没有收到过判决书。深圳龙华警方称,会尽快查明真实情况,追查真正的嫌疑人,警方核实之后,会消除影响。

  上着班 竟真的被判刑了

身份证信息被冒用 男子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

  董王勇在朋友的公司上班,从来没想过会出这种事。为了验证老家司法局到底有没有这个工作人员,董王勇请同学帮忙去问了一下,确实有其人。董王勇这才意识到,自己真的被判刑了。

  老家司法局工作人员将深圳宝安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缓刑罪犯告知书》通过微信发给董王勇。董王勇发现,判决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与自己的完全一致。

  这份轻刑快审专用的刑事判决书上有三个被告,分别是王某某、周某某及董王勇。指控意见一栏写道,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两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董王勇、周某某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董王勇、周某某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三被告人均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最终,董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缓刑罪犯告知书上明确,董王勇须在2016年10月9日前(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者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如果缓刑罪犯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等情形,经公安机关证实,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刑罚。

  从告知书上规定的截止时间报到,到11月14日司法局上门找人,已经过去一个多月。董王勇的父亲多次打电话过问,“家里人不知道怎么回事,我爸一直催我回家”。

  当事人:从未丢过身份证

  此外,这份告知书上有三个手机号码,一个在“董王勇”签字的后面,一个是担保人谢祝妃的电话,一个是董王勇自己的手机号码。南都记者拨打那两个陌生手机,前一个提示“号码已过期”。

  谢祝妃告诉南都记者,她在一家娱乐场所工作,有人在他们那儿打架受伤,“负责人叫我去做担保,说没事的,就这样。”谢祝妃称,自己并不认识董王勇。

  11月14日的下午,董王勇通过缓刑罪犯告知书上的号码,联系上谢祝妃。本来毫无头绪的董王勇,从谢祝妃口中得知是深圳龙华新区油松派出所办的案。

  11月16日,董王勇去了油松派出所。董王勇说:“后来一查,他们系统里调出来一张照片,冒用我身份的那个人的照片。那个人和我完全不像,再不认识的人也能一眼认出来不是同一个人。”陪董王勇一起去派出所的朋友说:“谁来看都不像一个人,特别是头发,王勇有点秃顶。”

  第二天,董王勇再次去了油松派出所,民警给他做了笔录、录入指纹等。

  董王勇称没有丢过身份证,“如果那个人有身份证,肯定是假的,派出所为什么没有查出来是假的?如果那个人没有身份证,派出所怎么办案的?不能有个人报了我的信息,就认为是我。”

  警方:尽快查明真实情况

  出了这个事情之后,董王勇自称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一来是家人担心,二来是自己也担心刷身份证会有麻烦,“我刷了身份证,有可能就直接被抓了,这算怎么回事。”他希望能尽快撤销案件,消除影响。

  11月21日上午,董王勇再次来到油松派出所找负责此案的蔡姓民警了解处理情况。董王勇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蔡姓民警告诉他,别人冒用了他的身份,那个人又违法了,声称两人长相差不多。

  蔡姓民警称,案件还没有撤销,董王勇有案底。在派出所,那位蔡姓民警当场给宝安法院打了电话,将自己和一位黄姓法官的电话留给了董王勇,表态说“法院有什么要求,我们就配合,尽快把你这个撤销掉”。

  从油松派出所出来后,董王勇根据蔡姓民警提供的黄姓法官的电话打过去。黄姓法官告诉董王勇案件里的那个人冒充了他的身份,“但这个判决书已经生效了,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把这个判决书撤销掉”。

  电话中,董王勇问会不会对自己的出行产生影响,黄姓法官称没什么影响,但前提条件是公安机关未把他放在网上追逃。黄姓法官说,“我们按照公安的这个材料,当事人也到庭了,我也问了他叫什么名字,他说叫董王勇。蔡警官也告诉我了,确实是冒用了你的身份。”

  黄姓法官称,已经和董王勇当地的司法局沟通过,将董王勇的材料退回,材料已经在路上,“他们那边不会追你的,判决书撤销掉就行了,跟你应该没什么关系了。”

  11月23日,南都记者发函至宝安检察院、宝安法院采访。目前,宝安检察院称,公安和法院都在调查核实,等调查有结果之后再回复。宝安法院则表示在等警方回复,未正式回应。

  龙华警方表示,董王勇此前已去过派出所,派出所给他做了笔录,把他反映的情况提交上去。龙华警方透露,这是一宗故意伤害案件,当时嫌疑人拿着董王勇的身份证来投案自首,当时照片上两个人颇为相似,并且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和警方调查的一致。

  龙华警方称,会尽快查明真实情况,追查真正的嫌疑人,警方核实之后,会消除影响。龙华警方也坦承,他们的工作应该更细致。此外,龙华警方还提示,个人身份信息要妥善保管好,以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一旦身份信息被泄露、被冒用,及时向警方反映。

  追问

  1办案民警如何验证犯罪嫌疑人身份?

  董王勇称,他的身份证一直没有丢过。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示了身份证,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必然是假的,如果没有出示身份证,那警方是怎么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兴彬律师表示,公安机关拘留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那么,犯罪嫌疑人自首后,警方通知的是何人或哪个单位?有无再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2 公检法办案人员为何未发现问题?

  张兴彬律师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份核实,公检法均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院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龙华警方证实,犯罪嫌疑人是投案自首。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一些人的身份证号、房产、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被当作商品售卖,投案自首的嫌疑人如果事先有准备,记住一个人的身份信息或买张身份证不是不可能。

  3 缓刑罪犯告知书上“保证人”是谁写的?

  老家司法局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给董王勇发来了缓刑罪犯告知书,除了打印的文字之外,告知书的下方还有手写的“保证人谢祝妃”六个字和138、137、134开头三个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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