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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为农村普及小学教育补充师资不足的主要形式。除极少数在农村初中任教外,绝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小学。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但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仍有许多困难亟待解决。《2016-2017年四川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工龄认定》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四川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
根据省教育厅鲁教人发〔2013〕3号文件精神,此次调查摸底的范围是,现为山东省户籍,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后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对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同时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文件要求,1985年登记造册并已颁发民办教师证书的民办教师不再进行调查摸底。原为山东省户籍,现已经迁出山东省的人员也不列入本次摸底范围。
本次调查摸底工作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以乡镇为工作重点,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客观公正、公开监督的原则。要求乡镇要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安、纪检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小组,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调查摸底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向现户口所在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由原任教地所在县(市、区)、乡镇负责核实。
2016-2017年四川省民办教师工龄认定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