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云南省国家养老政策新规解读,养老补贴比例

发布时间:2016-11-28 19:52:4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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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国家养老政策新规解读是什么呢?养老补贴比例又是多少?《2016-2017年云南省国家养老政策新规解读,养老补贴比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云南省国家养老政策新规解读

  一、关于缴费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等)、绩效工资,其余项目(如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云南2016年养老保险最新政策的消息,养老保险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缴费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本人工资高于云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实行“300%封顶、60%托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

  这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按新的制度计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按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三、关于“中人”的待遇过渡。

  国家为新制度启动后10年内退休的“中人”设立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发放;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2016-2017年云南省国家养老补贴比例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 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三)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员;

  (四) 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

  (五) 外省驻滇机构及其职工;

  (六) 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地(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不敷支付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时,可转让或提出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

  (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解决;

  (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汇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和省财政部门复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决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送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将参保单位的有关核定资料、征缴计划及变动情况通知当地负责征缴的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缴费清册,按月向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足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收缴入库。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别供同缴纳。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比例实施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从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每少缴1年,扣减个人月基本养老金的2%,依法类推。

  第十一条 缴费基数和缴费率

  (一)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大于单位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从业人员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工资为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的月个人全部工资收入的,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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