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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
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90元,比国家水平高出10元。同时,为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2016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据介绍,新增筹资将主要用于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此外,2016年年底,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一步提高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中大病保险的支付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城镇居民医保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自2007年开始,2010年全面推开。参保人员一年一次性缴费,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
医疗报销范围与细则:
1.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一)申报结算资料
1、住院结帐发票(盖章)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盖章)
3、出院记录(盖章)
4、使用目录以外药品及特殊诊疗项目的志愿书复印件(盖章)
5、医疗保险卡
6、手续完备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单”
(二)结算
异地住院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后凭收单凭据、本人身份证(代领人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结算报销。每月28日至月底暂停报销,次月一日起恢复报销。
2.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城市居民可按照下图所示流程报销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