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无锡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医疗报销范围与细则

发布时间:2016-12-02 10:48: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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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

  1、普通住院: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90%、85%、80%(政策范围内费用),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

  2、市外省内、省外定点医院和市外非定点公立医院的:分别首先自负10%、15%、25%。

  3、大额报销比例: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30万元至40万元、4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分别按80%、70%、60%、50%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1500元;

  报销比例:支付标准以上报销60%。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00元(含定点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家庭病床100元。

  报销比例:一级医院报销80%;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0%;家庭病床报销6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最高支付额为:300元。

  普通门诊: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

  医疗报销范围与细则:

  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医疗事故费用;

  (4)各类鉴定费用;

  (5)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6)已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7)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8)参加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已报支的部分费用;

  (9)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范围的费用。

  报销材料

  门诊:病历、费用明细、有关检查化验报告,定点药店购处方药需附处方;

  住院:

  转外就医:《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转诊登记表》、外地诊治医院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职工医疗保险病历证、IC卡、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有效单据等;

  异地住院:门诊病历、急诊证明、出院小结、职工医疗保险病历证、IC卡、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有效单据等。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办理地址

  无锡各区县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以下就北京职工医疗保险保险比例情况进行说明。

  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7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350元。[4]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2009年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1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是7万元。

  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就是上述的)职工的60%,但起付标准以下的,都由个人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包括服务项目类如挂号费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美容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助听器等,治疗项目类如磁疗等以及其他类如不孕症治疗等。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具体如下:

  (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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