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青海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1 22:23:1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2016-2017年青海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2-01 22:23:19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2016-2017年青海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中国政府网1月14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欢迎阅读,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2016-2017年青海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

  1、我省户籍制度改革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二是大幅放宽海西州城镇落户政策。州内现有户籍农业人口,按自愿原则,申办城镇户口。州内外来人口,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均可申办城镇户口。州内长期务工定居生活的本省籍外来人口,按自愿原则,申办蓝印户口。三是适度放宽西宁市区落户政策。具体包括放宽有房落户、大学生、人才、投资兴业等方面的落户政策。四是全面放宽省内其他地区城镇落户政策。凡符合“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的暂住人口,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居住城市(镇)落户。允许本省籍农业人口在本州(市地)城镇内的租住房屋落户。五是推出居住证制度和蓝印户口制度。居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办理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教育、医疗等多项权益和公共服务;蓝印户口是在户口簿内加盖蓝色印章的一种城镇户口凭证,在转为常住户口前,原所在地常住户口不予注销。取得蓝印户口者,可以按规定享有教育等10项权益和公共服务。

  2、我省户籍制度改革从2010年末开始实施以来,此项工作成效显著,具体成果如何?

  答: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我省实施户改以来,省户改办,各州、市、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和十八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强化组织领导、深入发动群众、完善配套政策、丰富便民服务渠道,综合施策、全力攻坚,此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31日,全省已为12.33万户40.21万人办理了城镇居民户口手续。其中,农牧民转户35.20万人(农民转户33.09万,牧民转户2.11万),大学生落户2.59万人,购房落户2.04万人,引进人才落户0.23万人,投资兴业落户0.15万人。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22.58万人,蓝印户口3434本。

  3、我省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体系是如何设计的?

  答:对农牧民转户进城设计了“4+7”政策体系(即:“4项政策” +“7项保障”)。形象的比喻为“四件旧衣”不脱、“七件新衣”照穿。

  “4项政策”是指转户农牧民原有农村牧区“承包地、林地、宅基地、计划生育”4项权益处置机制。农牧民转户后现阶段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确保这些权益不受损失。5年内,继续享有原计划生育政策和享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等。

  “7项保障”是指转户农牧民进入城镇后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会救助福利服务、优抚保障”7项权益保障机制,即:农牧民转户后,已参加新农保的转户农牧民,允许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选择参加新农保;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符合当地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纳入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和期满后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政策等。确保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住有所居、劳有所得、困有所助”。

  4、在受理群众申报落户事宜时,对公安机关有何要求?

  答:群众向公安机关申报落户事宜时,公安机关必须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周到服务。严格按照《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尽快为符合落户的群众办结转户手续。对不符合转户条件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省教育厅

  1、户籍制度改革后新落户人口子女如何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答:新落户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由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就读范围,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新落户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2、户籍制度改革后新落户人口的子女初中毕业后如何升高中阶段学校?

  答:新落户人口的子女在初中升高中阶段学校时,其已在义务阶段学校就读的,和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新落户时适逢高中升学,应到新落户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参加落户地举行的初中毕业暨高中升学考试,按考试成绩和志愿进行录取,统一安排入校。

  3、户籍制度改革后省外迁入我省落户人员的子女如何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答:从省外迁入我省落户人员的子女,必须在我省中学就读高中,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我省的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从省内州、县将户口转入城市落户人口子女学生,应办理转学手续。

  4、户籍制度改革后新落户人口子女如何参加普通高考?

  答: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执行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的补充通知》(青招委〔2006〕33号)规定: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家长在青从事工商经营注册手续满五周年(高考前);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否则,不予报考。(简称“两五一三”规定)。2011年,根据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解决省外来青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青高考问题,省招委《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补充规定(暂行)》(青招委〔2011〕42号),明确了只要具有我省户籍、在我省就读了高中的学生均可在青参加高考,并按照落户年限参与不同批次院校的录取。

  5、户籍制度改革后持有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子女如何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答:持有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须持有(1)原籍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外出证明、(2)现暂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租房或购房协议、(3)持有暂住地相关单位、企业或其他用工单位的就业卡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流动就业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4)非起始年级的学生还应提供原籍学校的学籍证明或转学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统一安排入学。

  6、户籍制度改革后持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子女如何接受高中教育?

  答:持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子女接受高中教育时,按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借读就学的规定执行。

  7、持有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子女如何参加高考?

  答:省招委《关于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读子女在我省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条款的通知》(青招委〔2013〕4号)规定:考生父母和考生本人户口未迁入青海,不符合“青招委〔2011〕42号”文件规定的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但考生父母确在我省务工或经商,且在我省办理了“蓝印户口”或“居住证”,考生本人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并毕业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确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省内外中职学校(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录取。

  8、户籍制度改革后原农村户籍学生如何享受教育资助政策?答:户籍制度改革后,原农村户籍学生继续享受农村牧区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其中六州农牧民转户后,其子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青政办[2011]91号)规定,继续享受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一次性奖励补助政策。各地在确认时,根据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青户改办通字[2012]01号),按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证明确认。

  省民政厅

  1、原农村低保对象转为城镇户口,如何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政策?

  答:原农村低保家庭转为城镇户口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享受城市低保的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同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即可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家庭生活困难的农(牧)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如何申请享受城市低保?

  答:农(牧)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批准享受城市低保。

  3、原农村五保对象转为城镇户口的,保障政策是否改变?

  答: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村五保对象,可选择继续享受农村五保待遇,也可申请按城市“三无对象”享受城镇低保。

  4、原农村籍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定期抚恤补助如何发放?

  答:转为城镇户口的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其定期抚恤金从审批后的下月起按城镇标准发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什么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城镇未就业人员以及就业不稳定无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一部分。

  

  我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收入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具体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定期公布的计息标准,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计息。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得少于15年。参保人员在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可以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提供的缴费补贴。

  3、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和养老金标准。

  答:我省对参保人员缴费按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5元缴费补贴。

  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目前,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人每月8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否提前支付和继承?

  答:我省已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转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接续手续,以后按新参保地的规定继续缴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办法国家正在研究制定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除此,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医疗保险政策

  (一)我省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目前我省从医保制度上覆盖了所有城乡人群。即:具有农村户籍的农牧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城镇户籍、无职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户籍改为城镇户籍的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户籍改为城镇户籍后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费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2013年6月1日起,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一体化改革,即统一建立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对象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对象是,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和农牧区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农牧区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形式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集机制。

  3、201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201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全部提高到470元。其中18岁以下城乡居民、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校)在校学生、55岁(女性)60岁(男性)以上农牧民每年个人缴费40元,财政补助430元; 19岁-54岁(女性)、59岁(男性)城镇居民每年个人缴费120元,财政补助350元;19岁-54岁(女性)、59岁(男性)农牧民每年个人缴费50元,财政补助420元;55岁(女性)60岁(男性)以上城镇居民每年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410元。

  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和保障水平如何?

  答:(1)2013年6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内容有个人账户、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费用补助以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2)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Ⅲ期、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中风后遗症、重性精神病、慢性胰腺炎、慢性宫颈炎、耐药性肺结核、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血友病。

  (3)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2013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中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4种慢性病特殊病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将提高到10000元,其他如糖尿病、高血压等21种病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将提高到2000元。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特殊病的人员,按最高病种限额标准执行。

  (4)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待遇:2013年城乡参保居民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70%、80%、90%。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实行保底补偿制度,即住院医疗费用按政策范围内30%的比例给予报销,保底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5、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如何筹集?有谁承办?

  答: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一年按人均50元划转建立。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6、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答: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标准5000元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超过起付标准5000元以上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保险基金报销80%。民政救助对象为90%,由民政部门按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兑现。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城镇职工医保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职工医保。随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政策的明确,职工医保实际覆盖了城镇全体从业人员。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是多少?

  答:(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原则上一般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交费。(2)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退休人员的人数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0%。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4、如何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数额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自行确定。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某些特殊病种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可在统筹基金部分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超支自理。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也可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报销时个人自负部分的支出。个人账户节约归己,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包括哪些?

  答: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包括19种,即:糖尿病、高血压Ⅲ期、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中风后遗症、重性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病、丙型肝炎。

  6、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付比例是多少?

  答: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付比例平均为85%以上。

  7、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1)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如何筹集?

  答:大额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以省本级为例,每人每年48元,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是什么?

  答: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范围是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3)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省本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8、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由谁缴费?何时执行?

  答: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大病保险基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划转建立。今后将逐步建立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大病保险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2)青海省城镇职工大病保险适用范围?

  答: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

  (3)青海省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答: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7000元,即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在自然年度内全部住院自付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85%。

  (4)什么是住院自付医疗费?

  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含自费部分。

  (5)参保人员怎么报销职工大病保险医疗费用?

  实现即时结算的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在出院时只承担医疗保险政策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无法实现即时结算的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含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同意的跨省内统筹地区和跨省就医),其个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的规定报付。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