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贵州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2 23:52: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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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贵州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中国政府网1月14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欢迎阅读,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2016-2017年贵州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全文细则解读

  8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在黔南州瓮安县召开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现场推进会。

  副省长陈鸣明,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郭瑞民,省政府副秘书长周乐职;省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省委改革办、省委督查室、省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同志;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政府(管委会)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及其办公室负责同志30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总结了2015年以来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的成绩,查找了全省户籍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推广了瓮安县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的经验,就加快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进行研究部署。

  会议肯定了瓮安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瓮安县通过实施户改“五大抓手”,出台了“1+9”配套政策,2016年1月以来,全县已完成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18201人,户籍城镇化率从2015年的37.26%提高到40.86%,提前7个月完成了州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会议指出,瓮安县在历经2008年“6.28事件”后,在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上进行了深刻反思,实现了由大乱到大治,由大治到农村城镇化、城镇城市化、城市现代化,全县人民满怀信心奔小康。其间,以人为本的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城镇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瓮安县具体落实了户籍制度改革“五大抓手",制定了接地气、惠民生的配套政策措施,对全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可学习、可借鉴、可复制的宝贵经验。瓮安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能够打破常规和条条框框,以改革精神抓改革。在工作中有激情、有思路、有办法,对全省户籍制度改革落地生根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全省各地、各成员单位可借鉴瓮安县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推进改革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2016年贵州省户籍制度改革内容:

  贵州公布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6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

  5月18日下午,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以黔府发〔2015〕16号文件公布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是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贵州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

  贵州这次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引导贵州农业转移人口向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转移,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按照规划,到2020年,贵州将促进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其亮点包括:一,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6月1日起,居民在户籍证的“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这一变化过程中,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统计等部门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一站式”服务保障制度。二,户口迁移政策调整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将更合理,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贵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受到鼓励。

  以户籍制度改革促贵州城镇化进程,大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这之中,农业人口应该是新规的最大的受益人群。

  《实施意见》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权益保障有明确要求,对农村计划生育、水库和生态移民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按照新规,农业转移人口在子女教育权利、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等方面都将纳入城镇相关保障体系。

  目前,贵州各类学校接纳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学生38万多人,本周开始,各学校已开始核对农村户籍学生名单,为户籍改革后的登记工作做准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5〕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立足省情、能放则放,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互动融合发展;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目标任务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之更加有利于改善和保障民生,更加有利于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转移,更加有利于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促进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三、改革措施

  (一)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统计等部门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二)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全省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证明材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年(含)以上,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5年(含)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实行积分入户,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在2015年6月1日前制定施行。

  在贵阳市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和观山湖区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含)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3、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符合《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三)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受灾救助、临时救助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达一定年限,逐步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规定的公民义务。(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

  (四)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无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公安机关简化办理程序,实行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扶贫、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省国税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等分别负责)

  (六)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民政部门积极推进撤乡设镇、乡镇撤并、撤镇设街道办事处和村改居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撤县设市(市辖区),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具体措施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四、政策保障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

  1、卫生计生、移民部门和村(居)委会要会同公安机关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对原农业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进行记录备案,对农村计划生育、水库和生态移民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公安厅)

  2、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2016年6月前,全面完成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建设,提供资产评估及政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鼓励“依法、自愿、有偿”流转。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1、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信息系统功能,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更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全面落实“3个15万元”等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具体措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科学规划布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制定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管理办法,加强城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商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具体措施由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4、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人口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5、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区域差距。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城乡一体化。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为基本内容,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具体措施由省民政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6、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将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拓展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2016年6月前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增加人口流入地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户籍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政策措施。2015年底前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办法;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要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和职责分工,适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落实经费保障。

  (三)强化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定期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取得预期效果,每年12月初将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做好宣传引导。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推广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深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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