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藏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08 20:19:1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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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是什么呢?经济适用房新政策又是什么呢?《2017年西藏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经济适用房新政策》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西藏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2017年西藏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服务对象 北仑城镇户籍满10年以上,且在申请地满3年以上城镇户口的居民

  办理依据 《北仑区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仑房资[2009]39号)、《北仑区2010年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操作细则》(仑房资[2010]31号)

  承诺时限 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9日止

  办事流程 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所在街道--->区住房保障中心--->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会议集体联审

  (1)北仑城镇户籍满10年以上,且在申请地满3年以上城镇户口的居民(撤村建居而转为城镇户口,仍享受村民建房政策的人员除外,但该村剩余土地已不能取得村民批地建房规划许可的,在提供规划部门的证明和本人具结书后允许申报)。

  (2) 上年度人均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即33383元)。家庭财产总额,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分别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902元)。

  (3)在本区域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房(含军产房、宗教房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以上住房中,3人户居住成套二居室,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的;4人以上户居住成套三居室或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成套房的家庭不在保障范围。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共同申请人的房改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承租公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共同申请人承租的公有住房。

  (4)2003年4月份后无非正当原因出售原住房的行为。此时间后,离婚无(缺)房人员在婚前的共有住房,应按其所占份额面积计算。

  (5)未享受过政府和单位各类住房优惠政策,享受的拆迁安置面积小于本办法规定的户(人)面积标准。

  (6)1982年10月5日后未享受过批地建房待遇。

  (7)申请家庭以城镇居民户口簿认定。35周岁单身居民不论是否与父母同户(含丧偶、离婚单身户)可按一户认定。农、居混合户必须是不具备批地建房条件的家庭,在提供社区(村)的证明所在街道(乡镇)签署意见及土管部门的证明后允许申报。

  (8)家庭人口以居民户口簿为依据确定,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在北仑区域内,具有法定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配偶、未婚子女),且在本区域范围内无住房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申请人配偶户籍虽不在北仑,但共同生活在本区内的,凭结婚证可计入家庭人口。

  (9)申请人还须具备在北仑区域工作或居住。

  申报资料 1、本人及家庭成员上一年度的收入证明(单独生活的父母,还需提供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所有子女和孙子女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先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月工资发放单(含奖金、补贴等)原始记录复印件,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单位盖章;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出具收入情况证明,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原件)。

  2、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独生活的父母家庭住房面积计算时,还需提供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所有子女和孙子女的住房情况证明。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提供租赁证或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产权证的,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有私房的,提供产权证。

  (3)离婚无(缺)房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和婚前的房产证明。

  (4)拆迁户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5)拆迁安置、批地建房,分别由街道(镇乡)城建办(拆迁办)确认。住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由街道(镇乡)、原单位和有关单位确认。“撤村建居”后仍享受建房政策,但不能取得村民批地建房规划许可的由规划部门确认。农、居混合户不能批地建房的证明,由土管部门确认。

  (6)2003年4月份有出售原住房行为的提供出售原住房情况证明,由房管部门确认,因特殊病种和重度残疾出售住房,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病历证明。

  (7)是否享受过政府和单位各类住房优惠政策证明。

  (8)现有住房、出售住房情况证明由区房管部门确认。

  3、户籍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处的,应提供另一方户籍证明)。农、居混合户应有明显的记载。

  (2)因工作需要、参军、读书或服刑,户籍未在本区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提供的书面申请。

  (3)如果户口本上不能反映落户年限和相互关系的,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落户起始证明,相互关系(几代人)证明。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5周岁以上单身和离婚人员需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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