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8 23:23:0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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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吉林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方案2016-2017,统一医保实施时间

  (1)个人帐户划入办法

  个人帐户资金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和退休费用为基数,按以下3个年龄段规定的不同比例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按2.3%(含个人缴费)划入;45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2.5%(含个人缴费)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按3.4%划入。

  (2)统筹基金支付办法


  住院起付线标准:三级(含)以上医院700元、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参保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三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500元,第三次400元,以后为300元;二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400元,第三次300元,以后为200元;一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300元,第三次200元,以后为100元。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慢性疾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费用)。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乙类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规定的慢性疾病、特殊疾病和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线标准为700元。门诊规定的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根据病种确定不同的门诊最高支付限额,重大疾病年度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乙类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

  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2016年6月12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按照国家医改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财政部关于制定2016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财预〔2014〕406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关于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号)。通知就全省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调整明确如下:

  一、缴费标准

  各统筹地区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570元(其中个人缴费190元标准不变),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42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标准不变)。

  二、补助标准

  2016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38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财政承担98.4元,市县财政承担65.6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268元,省财政承担67.2元,市县财政承担44.8元)。

  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政策来源:关于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

  联系电话: 和龙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422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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