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9 18:41:5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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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新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意见》明确,先行试点地区2016年内启动整合实施工作,争取2017年上半年实现双轨过渡运行向新制度政策并轨。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地级统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意见》提出“六统一”要求,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具体见表)。

  “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自治区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说。

  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420元。同时,为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2016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达到人均570元。

  据介绍,新增筹资将主要用于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此外,随着整合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的提高,参保居民就医范围也会相应扩大。人社厅相关人员举例说,农村居民老王此前在新农合政策下是县级统筹,整合后提升为地级统筹,以前他到市里的医院就医属于异地就医,整合后就不是异地就医了,保障待遇也相应会享受本统筹地区的政策。

  作为全疆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乌鲁木齐市来说,两大医保合并后,在用药目录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生育保险待遇、门诊慢性病病种、住院起付线及住院就医方式6方面呈现了显着变化,惠及80万城乡居民医保人员,24.2万新农合参保人员。

  “以前,我们住院医疗费全部自己付,出院后再回去报销。现在,我的住院费在医院就可以直接报掉。”实施城乡医保一体化后,家住乌鲁木齐县永丰乡的农民赵富成看病能跟城里人享受一样的待遇。不仅医保报销更便捷,而且他们的医保用药范围也由原新农合的1000余种增加至3000余种。定点医疗机构也由此前的200余家增加至400家左右,参保人员可选择的范围大幅增加。

  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2016年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自2016年起,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与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为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记者近日采访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方就城乡居民所关心的医保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谁可以参保

  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城乡居民及未参加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的,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学校学生(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技工学校学生、职业高中学生)。

  2、办理时间

  答: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人员按年缴费,每年9-12月为缴费期,缴费成功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对年内新出生的婴儿,可在6月25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成功后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成功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

  3、所需材料

  答:对于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员,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并留存户口簿复印件(户主初次登记时,还应提供户主页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其中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保需提供《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待遇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残疾人参保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低收入老人参保需提供低收入证明(居住地社区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特教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4、缴费标准

  5、如何缴纳

  答:目前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采取银行代扣,现金缴纳为辅的方式征收。其中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为其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缴费所需资金由各区(县)民政局负担,个人不缴费。

  6、待遇享受

  答:参保后正常缴费,可享受以下待遇,住院报销待遇(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时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居民患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门诊慢性病的,慢性病门诊就医时可享受医疗费报销)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在选定的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时享受医疗费报销、生育医疗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7、是否有支付限额?

  答: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由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为其投保了大病医疗保险,投保后参保居民当年住院待遇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即住院报销金额不设上限。

  城乡居民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上限9万元,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1.5万元(含1.5万元)后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1.5至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5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55%,10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60%,2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65%,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即住院报销金额不设上限。

  8、报销标准

  答: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分级支付”的原则支付。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卡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并只支付属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部分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报销支付。

  城乡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给予支付。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卡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并只支付属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9、门诊慢性病如何就医?

  答: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分类是:一类病种范围为:糖尿病(Ⅱ型)、高血压(Ⅱ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二类病种范围为: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白血病。(其中新增10种慢性病病种)。患门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需在本人选定的具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就医时,必须同时出具《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障卡。

  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办理《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需要经过申办-初审-申报-鉴定-核发五个环节。如果办理了《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需要新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按照新办理病种的手续办理,核发时需携带《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薄》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换发《登记薄》首页。

  《门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换发方式是参保居民持用完的旧簿、一张一寸照片及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更换新簿;补办方式是参保居民需持本人申请、一张一寸照片、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办理补发手续。

  10、是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答:不是。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或住院时发生的费用,列入医保范围的项目才能按规定予以报销。

  注:服务设施项目中床位费、采暖费等在目录价格标准内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支付,超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床位费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1元/天;二级医疗机构9元/天;一级医疗机构7元/天,采暖费标准为2元/天(限新疆采暖期内)。

  11、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怎么报销?

  答:本地不能诊断和治疗的疾病,经批准转外地诊断、治疗的,统筹基金予以支付;未经批准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外地医疗费用可予以报销:(一)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就医费用;(二)因探亲、旅游、学习等突发疾病急诊住院治疗的;(三)经批准转外地(住院)诊断、治疗的;(四)因急症、危症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由城乡居民先行垫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异地住院医疗费需先由本人使用现金垫付,待出院结算后三个月内持住院发票及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科申请报销。报销时需携带定点医疗机构正式发票原件(有财政监制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检查化验报告单,以上项目缺一不可),须加盖医疗机构病历复印章(住院病历存放处复印)、出院证或出院小结或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须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加盖“住院病历复印章”的不予受理)、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①住院日清单不予受理;②西药、中草药、中成药、诊疗项目、床位费等项目均须有单价)、发生费用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申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过社会保险代付代缴申报的,还需提供能办理乌鲁木齐市代缴社会保险费、代付社会保险待遇协议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一定注意申报资料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要求与社会保障卡的基本信息一致。

  1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13、参保缴费后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在办理参保缴费后,可自行选择承办社会保障卡银行,并在该银行网点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申请时参保人员或代理人需填写《社会保障卡发行承办银行意向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一式三份),同时附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交申办银行柜面申领。

  社会保障卡制卡周期约为3个月,参保人员可随时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xjrs.gov.cn、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lmq.xjrs.gov.cn 、红山网http://www.hongshannet.cn查看制卡情况,经查询已完成制卡的,在核实社会保障卡详细领取地点后前往合作银行办理领卡、激活手续。

  14、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如何挂失?

  答:社会保障卡如发生丢失,需及时办理挂失手续。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一)口头挂失: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可先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电话挂失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功能或直接拨打发卡银行公布的客服电话同时挂失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口头挂失时参保人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供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办理口头挂失手续。(二)书面挂失:口头挂失后,参保人确认社会保障卡丢失的需尽快到发卡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时参保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柜面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办理书面挂失后,不能再办理撤销挂失业务(解挂)。

  15、在乌鲁木齐市参保后,是否能使用疆内其他地州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就医?

  答:社会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转移时不需要重新申领社会保障卡。只需到新参保地办理人员关系转移业务后,再到卡面标识合作银行重置卡内社保信息即可在乌鲁木齐市正常使用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保障卡金融信息不变。社会保险关系全国跨省(市、自治区)转移,需按社会保障卡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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