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9 18:45:5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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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近日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内政办字〔2016〕10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6月17日中金网)

  《意见》印发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整合工作,相关领导都给予明确批示,人社厅先后赴天津、山东、宁夏等省区市和部分地市进行调研,实地学习和考察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主要做法、具体措施,并形成了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依据《意见》精神和国家两部委要求,结合我区已经先行整合的乌海市和包头市经验做法,初步拟定了《工作方案》初稿。初稿形成后,对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认真采纳,进一步完善。

  《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一是将卫生计生委承担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人社部门管理。二是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整合,创新机制、提升效能”基本原则。三是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个人缴费先实行“一制两档”,逐步过渡到“一制一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直接实行“一制一档”。四是提高统筹层次、完善信息系统、改革支付方式、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创新医保管理服务,进一步提升经办能力和水平。五是对全区整合工作做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本级新农合移交工作;8月底前,盟市出台具体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完成移交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力争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内蒙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非从业城镇常住居民。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

  2.职工本人: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

  3.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限为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上限为300%

  4. 灵活就业人员:全额缴费,建立个人账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以不低于单位缴费比例的80%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待遇。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6.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成人缴费5%,未成年人为1%;低保户、残疾人、低保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1.参保人员住院

  2. 参保人员门诊紧急抢救

  3. 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

  4.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或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费用。

  以下内容不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1.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

  2.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 在境外就医的

  6.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内蒙古进城落户农牧民可参加医疗保险

  1)进城落户农牧民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进城落户农牧民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照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其他进城落户农牧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上述人员已在农村牧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农村牧区参加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自动终止,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内蒙古进城落户农牧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不设等待期,按参保地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6月15日讯:6月14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了解到,我区于日前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自治区财政对人口在6万人以下的牧业旗县,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

  据了解,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此次印发的重点工作任务还提出,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统筹安排,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统筹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总体部署,年内各统筹地区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资金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5%,患者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健全各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明确低收入人员、因病致贫人员的认定标准、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应急救助工作,推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推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导保险业加强产品创新,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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