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甘肃省农村社保政策及缴费标准,农村医保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16-12-09 19:17:5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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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社保,即是农村社会保险,包括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政策。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甘肃省农村社保政策及缴费标准,农村医保报销比例》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农村社保政策及缴费标准

  1月11日,记者从甘肃省民政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甘肃省民政厅将提请省委省政府继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同时,甘肃省将制定并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性文件;协调制定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社会组织等政策性文件。

  去年城关低保月人均达380元

  2015年,甘肃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达到380元/月,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达到328元;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1%、达到 2434元/年,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1%、达到129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40%、达到3514元。在此基础上,提高了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使甘肃省136.9万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全部实现了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建成城乡日间照料中心1419个,新增床位1.34万张。

  继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今年,甘肃省补助水平将持续提高。按照低保线与扶贫线保持一致的要求,制定低保标准量化调整办法,建立低保标准与居民消费支出挂钩机制,提请省委省政府继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尤其是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使其实现“政策性脱贫”。困难群众要应保尽保,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凡符合农村低保三、四类条件的应纳入低保范围。

  制定并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性文件

  居家养老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甘肃省将在今年优先发展居家养老,甘肃省民政厅将实施中央专项福彩公益金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推动建立居家养老购买服务制度,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拓展服务项目和范围,扶持为老服务企业和组织。实施“互联网+智慧养老”行动,年内力争省级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云平台,市州建成信息服务平台,部分4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建成网络分中心。支持建设不少于1000个的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和一定数量的五保家园。

  协调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方面,协调制定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社会组织等政策文件;推行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和专项检查;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另外,加快县级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基本殡葬服务救助保障制度。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具体内容 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更大释放内需潜力;确定进一步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措施,促进企业脱困和产业升级。

  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

  会议确定,一是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落户限制。国务院已颁布居住证暂行条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细则,使有别于以往各类暂住证、含金量更高的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让他们尽早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等多项基本公共服务。

  二是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将棚改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全国重点镇。降低准入门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地下管网等建设。运用“互联网+”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保障水平。

  三是扩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开展赋予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试点。

  四是完善土地、城镇住房等制度,鼓励地方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中央预算内相关投资向转移人口落户较多的城镇倾斜。


  会议决定,按照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的原则,一是以更加严格的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主动退出产能。在近几年淘汰落后钢铁产能9000多万吨的基础上,再压减粗钢产能1—1.5亿吨;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

  二是严控新增产能。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新增产能的技改和产能核增项目。

  三是完善支持政策。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对地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呆账核销和抵债资产处置,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相关产权交易市场。

  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化解过剩产能的艰巨性和重要性,关键是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将国家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鼓励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对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给予再就业帮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让他们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拓展:放开落户限制要跨越三道门槛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明确提出,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落户限制。国务院已颁布居住证暂行条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细则,使有别于以往各类暂住证、含金量更高的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的城镇常住人口,让他们尽早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等多项基本公共服务(1月25日《新京报》)。

  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落户限制,这是推进居住证制度落实的政策驱动力,也是2016年开年国务院发出的一道新号令。也就是说,除了北上广等超大城市外,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城市都将纳入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范畴,并且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应该说,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与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一样,都是具有现实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都是公众翘首以待的政策,相信随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实施和推进,我国人口结构、人口布局、人口经济等方面都将产生巨大的变化,并且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当然,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中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笔者以为,各地在推进中还需跨越好三道门槛:

  首先是跨越理念门槛。即一些城市要克服当前存在的排外情绪,善待要求落户的外来人口。随着我国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加大,“人户分离”已是正常现象。很多人都离开了出生地、祖籍地,到其他城市工作,而这些人用过去的话讲就是“外省人”“外地人”,这些人如何在工作生活的地方落户还需要所在城市有更加开明的政策保障;其次是跨越职业门槛。比如,是允许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人落户,还是无固定工作但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的人都能落户?落户政策是面向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还是包括私企、民企工作的人等也需要更加清晰的政策并且确保公开和透明。再有就是跨越消费门槛。落户的前提是要有“户”,即传统的说法要有住房,没有住房落户到哪里?总不能落到大街上?对于有能力买房的人和一些靠租房居住的群体,如何界定和落户也需要更加完备的规则和要求。

  总之,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要把这项好政策落到实处、落到居民的心坎上,还需要各个城市尽快拿出方案和实施细则,尤其是要把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形考虑充分,防止在推进落户过程中出现先天不足的情况。此外,各地在实施和推进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政策过程中,还要加大宣传力度,要让公众知晓落户所需的各种手续和办事程序,包括是不是可以开展网上申请、上门服务,以及政策解答等等一系列事项都要做实、做细、做活,让申请落户者倍感温暖和方便。如今,国务院已经发出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号令,只待各个城市跟进。笔者希望各个城市能够克服各种消极思想,拿出诚意来,拿出方案来,尽快让那些游离于城市之外的人有一个安身之地、有一个真正的城市名分。

  农村医保报销比例

  一、参合对象和筹资标准:

  凡是启东市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外,其余居民均可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在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年度内,如其父母双方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药费补偿,否则不可。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从部队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及其他外出人员,如要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在规定筹资时间内代为交纳。

  2016年度的筹资标准为人均700元,其中参合者自缴140元,政府补助560元。

  二、筹资时间:

  参合者在2015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上午11点30分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主动缴纳参合资金,每人交纳140元,逾期作自动放弃,不再办理。参合年度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

  三、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及结报程序:

  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按70%予以补偿,每人每日封顶40元。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40元,普通门诊当年累计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参合者在全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进行网络刷卡实时结报。

  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参合者在使用完普通门诊累计补偿金额后,全年发生的未结报门诊医药费(市外医院按50%纳入),起付线为2000元,超过起付线的门诊医药费按25%予以补偿,全年累计补偿限额为2000元。由各镇乡年终统一办理结报。

  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参合者因治疗特殊疾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全年未结报门诊医药费,启东市内基层医院按45%予以补偿,启东市级医院按35%予以补偿,转诊到市外定点医院按30%予以补偿,非转诊到市外医院按15%予以补偿。特殊疾病种类:恶性肿瘤(使用抗肿瘤药物、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重症糖尿病(使用胰岛素)、白血病、结核病(治疗药品)、慢肝(治疗药品)、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后续治疗、血友病、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使用精神病药品)。

  四、住院医药费结报程序及时限:

  在本市定点医院就诊入院时,参合者必须带上本人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由所在医院按补偿有关规定给予实时结报。在市外一级以上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参合者出院后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转院转诊单、务工或探亲证明和所住医院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原件等材料交镇乡(园区)财政所(局)初审,由市合管办审核结报。补偿时限:下年度1月30日之前。逾期作自动放弃,不予报销。跨年度的医药费转下年度结报。

  五、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每次住院符合补偿范围医药费用按下列标准补偿:

  在启东市内基层医院治疗的,起付线100元,起付线以上按95%补偿。康复期从启东市级医院回基层医院继续治疗,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基层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无起付线,按100%补偿。

  经双向转诊(或诊断为急危重症)在启东市级医院治疗的,起付线400元,起付线以上按75%补偿。未经双向转诊(或未诊断为急危重症)在启东市级医院治疗的,起付线800元,起付线以上按55%补偿。

  转诊到启东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线600元,起付线以上按60%补偿。到启东市外一级以上非定点医院和未经转诊到启东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线1200元,起付线以上按38.5%补偿。

  每次住院符合补偿范围医药费用不超过起付线的不予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25万元。

  六、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

  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1)自购药品费。(2)超出《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3)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救护车费、陪客床位费、包床费、特护费、会诊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4)非基本医疗(指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床位费超过35元/日、医学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费用。(5)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伤及从事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医疗事故、违法违纪和他人原因引发的医药费用。(6)流引产。(7)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和各种保健、预防性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8)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9)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0)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的医药费用。(11)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12)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的。

  七、大病保险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减去新农合和民政救助已补偿金额为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分段设定补偿比例,本市医疗机构大病保险补偿标准:10万元以下按60%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80%补偿,各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经转院到启东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80%补偿。未经转院到启东市外医院就诊的按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补偿标准40%补偿。打工(探亲)参照转院到启东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大病保险补偿最高限额每人每年16万元。大病保险补偿与新农合补偿同步结算,其补偿时限同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时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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