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0 17:02: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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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本市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记者近日采访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人,对方就城乡居民所心的医保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本市为什么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何意义?


  答:按照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若干意见》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2016年起,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本市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本市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2、问:什么人员可以参保城乡居民医保?有何条件?

  答: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①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②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③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④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3、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后,居民门急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如何设置?超过部分,如何支付?

  答: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可以享受门急诊和住院医保待遇。具体如下:

  ①门急诊。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 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②住院。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4、问: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为:

  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其中个人缴费340元;

  60-69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

  19-59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500元,其中个人缴费680元;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90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5、问:本市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哪些补助政策?

  答:2016年,本市继续对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帮扶补助。政府对低保家庭成员、重残人员和高龄老人等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同时,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线起付标准内,低保家庭成员和重残人员等继续享受政府补贴。

  6、问:城乡居民医保就医管理方式有何变化?精神疾病患者如何治疗?

  答: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强调社区首诊制度,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市任何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如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可以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城乡居民医保完善了转诊办法,参保人员可以就近通过村卫生室的执业医生办理转诊手续。

  此外,参保人员患精神疾病需要治疗时,可以直接到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就医,如需进一步治疗,由区县精神卫生中心转诊到市精神卫生中心就医。

  7、问:居民如果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何时缴费?是否设有等待期?

  答: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从2015年10月26日开始,到12月25日结束,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8、问:本市城乡居民在哪里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答:全日制大学生、中小学校在册学生和在园(所)幼儿,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和代为收取个人缴费。

  城镇居民凭有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或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或者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农村居民仍由各区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明年起上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

  明年起上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 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看齐实现“四个统一”

  ■农村居民超过12万元的住院费用将可以按照规定比例结算

  ■农村居民取消了原5000元门诊封顶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不再设起付线,医保直接按80%比例支付

  明年元旦起,本市市民无论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记者昨天获悉,经市委、市政府决定,上海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简称《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据介绍,《办法》实现了对象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的“四个统一”,居民医保实现城乡统筹后,城乡居民可以得到更多实惠——

  ■对象范围方面,《办法》搭建了统一的参保平台,打破城乡户籍限制 未参加上海职工医保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筹资标准得以统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看齐 《办法》明确,将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了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总体筹资标准,特别是加大了对农村居民的补助水平,从原来的人均筹资不足2000元提高到3000元以上,与城镇居民保持一致。同时,统一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确保广大农村居民应保尽保,各区县政府及村集体经济将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残人员以及高龄老人,政府相关部门也对他们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统一的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也将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农村居民获益更多 《办法》提出,农村居民住院费用不再设最高支付限额,原来新农合住院费用一旦超过12万元,就不能再结算医药费了,而实行城乡统筹后,超过12万元的住院费用还可以按照规定比例结算。

  其次,农村居民各级医院的住院支付比例有所提高,特别是三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比原来提高10%-20%,农村居民进城到大医院看病的负担更轻了。其中,对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较重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部分精神病治疗等四类疾病,《办法》规定可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再报销50%。通过以上调整,与原来相比,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都超过了75%。

  在门诊方面,农村居民取消了原5000元的封顶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一、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提高了5%,19-59岁城镇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下调到500元,降低了500元。

  同时,《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不再设起付线,医保直接按80%的比例支付。

  与目前相比,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均有所减轻。

  ■新《办法》实施后,将实现统一经办服务,城乡居民看病就医更便捷2016年起,农村居民也将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农村居民通过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将不再垫付医疗费。为尊重农村居民就医习惯,全市1300多家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结算,使他们仍然可以足不出村就近就医。同时,开通村卫生室执业医生的转诊通道,方便农村居民办理转诊手续。

  在开展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之际,市医保部门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将设置三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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