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0 17:08:3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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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2017年天津市城乡医保补助标准上调:每年每人提高到800元。中金网,记者9日从市财政局获悉,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2017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由每年每人730元提高到800元。

  据了解,自2017年起,天津市将城乡居民医保的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进一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天津市自2010年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以来,财政投入逐年加大,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调整后的报销标准如下:学生儿童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在三级医院为65%。成年居民按照参保缴费的档次,依高、中、低档顺序,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5%、70%、65%;在三级医院分别为65%、60%、55%。

  天津基本医保门诊住院报销起付线相关政策详解

  一、关于调整门诊报销起付线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自然年度),且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即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0元;连续3年及以上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300元。

  (二)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并连续参保缴费(含补缴费)满1年,或按规定参保并享受完整年度的本市职工医保待遇;以及按规定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并享受完整年度的本市居民医保待遇。

  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医保待遇,以截至当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全年参保或享受医保待遇状态为准。

  (三)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是指未发生门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即:2016年度内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2017年及以后年度内,既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也未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当年门诊起付线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最低为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300元),发生以下报销门诊医疗费情形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当年标准基础上,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调整:

  1.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

  2.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也报销了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

  3.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未报销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

  4.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同时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也报销了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100元。

  5.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同时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未报销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200元。次年门诊起付线调整后,最高标准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

  6.既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也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次年门诊起付线调整后,最低标准为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300元。

  (五)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未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恢复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

  (六)参保人员在未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包括起付线由降低恢复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发生以下报销门诊医疗费情形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调整:

  1.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或只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

  2.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或同时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标准不变。

  (七)年度内在职转退休的人员,次年门诊起付线按照退休人员应享受的标准予以相应调整。

  二、关于调整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职工医保待遇期间,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住院就医时,第一次住院起付线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取消。

  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以截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医保基金支付个人台账记录数据为准。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住院起付线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次年起住院起付线恢复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

  1.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元的。

  2.截至当年12月31日,医保基金支付个人台账记录上一年度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元的。

  3.当年未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

  三、关于实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医保待遇期间,当年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其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与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标准差额部分,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职工医保35万元、居民医保18万元),并逐年累加计算。

  (二)参保人员当年结转至次年的门诊医保额度,以截至次年每一次住院时,医保基金支付个人台账记录其上一年度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为计算依据。并以截至次年12月31日前,个人台账记录其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作为逐年累加到以后年度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的计算依据。

  (三)参保人员当年未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当年度门诊医保额度不结转。

  四、有关事宜

  (一)对于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因特殊原因在次年以后年度审核支付或调整支付的,不再作为调整其次年及以后年度门诊起付线、住院起付线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的依据。

  (二)对同时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参保人员,次年可同时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降低住院起付线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

  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一、2017年度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一)成年居民:高档1480(个人缴费680、政府补助800),中档1180(个人缴费380、政府补助800),低档950(个人缴费150、政府补助800)。

  (二)学生儿童:930(个人缴费130、政府补助800)。

  注:2017年度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人均提高了100元,其中个人缴费提高3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70元。

  二、2017年度居民医保的报销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一)住院医疗费报销

  1、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一级高、中、低分别为80%、75%、70%;二级高、中、低分别为75%、70%、65%;三级高、中、低分别为65%、60%、55%。

  2、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一级80%、二级75%、三级65%。

  以上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

  注:自201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5个百分点。

  (二)门诊特定病医疗费报销

  1、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一级高、中、低分别为65%、60%、55%;二级高、中、低分别为60%、55%、50%;三级高、中、低分别为55%、50%、45%。

  2、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一级65%、二级60%、三级55%。

  以上起付标准为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定病治疗,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与住院合并计算)。

  (三)门诊医疗费报销

  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报销比例均为50%,起付线均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均为3000元(限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

  注:1、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就医时,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3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至200元、300元。在享受降低门诊报销起付线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门诊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三、哪些人员属于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

  一是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二是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

  三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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