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汉追讨同居费 7旬老汉与女子签同居协议后闹翻追讨10万同居费(二)

发布时间:2016-12-10 19:50:2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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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中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廖先生与杨女士签订的协议以支付金钱作为维系同居关系的条件,并限制双方的婚姻自由,该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认定无效。杨女士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10万元应当返还。而廖先生称还以现金方式向杨女士支付了1.7万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同居协议》无效,杨女士返还10万元给廖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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