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省农村社保政策及缴费标准,农村医保报销比例(五)

发布时间:2016-12-10 21:11:5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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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执行新农合公示制度,设置新农合政策宣传栏,公示监督、咨询、投诉方式。公示内容包括: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

  (二)本院药品(尤其是新特药品)和医用耗材(尤其是高值耗材)的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大型检查项目的收费标准;

  (三)统筹区域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起付线、政策性报销比以及“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标准定额和病人自付比例。

  第十五条 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项目执业,不得跨类别、超范围执业,不得推诿或截留参合患者。

  第十六条 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应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福建省颁布的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标准,遵守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鼓励目录内甲类项目的应用,控制目录外项目的使用。

  第十八条 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为参合患者就诊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各种清单要及时、清晰、真实,确保信息的准确与完整。

  第十九条 费用结算管理

  (一)按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村卫生所暂按各地原有规定执行,待省级统一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加强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不得虚开、假开收费票据。

  (二)实施参合患者医疗费用垫付制。参合患者出院结算时,由医疗机构按参合地补偿方案即时结报,即垫付补偿资金以及落实医疗救助对象“一站式”服务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定期汇总即时结报垫付的补偿资金,将相关报账资料寄送或报送各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各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实行先结付后审核,在后期审核中,如发现不符合新农合政策的补偿内容,在下期付款中予以扣除;各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应于接收报账资料当日起,在30日内完成业务审结工作,按月及时结算或根据结算周期建立周转金制度。

  (四)对于诊断明确、符合住院手术指征的非急诊手术和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在全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实行择日住院前门诊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费用结算。

  (五)符合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围的参合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或定额结算。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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