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藏农村社保政策及缴费标准,农村医保报销比例

发布时间:2016-12-10 22:26:3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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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社保,即是农村社会保险,包括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政策。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西藏农村社保政策及缴费标准,农村医保报销比例》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农村社保政策及缴费标准

  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09]7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农牧区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制度。

  第三条 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一体化。

  第四条 凡具有我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1200元共12个档次,以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自治区根据同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为农牧区特困群众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同时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每年30元—85元共12个档次,以5元为一个补贴档差,多缴多补。允许参保人选择高于1200元的标准缴费,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缴费补贴仍为85元。

  对任职满1年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及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按规定参加新农保的,按照其选择缴费档次(标准)的50%给予缴费补贴,全额记入个人账户,最高补贴额不超过600元。离任后按普通农村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第六条 经地(市)级以上残联、民政部门确认的农牧区1—2级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等按规定参加新农保的,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缴费补贴及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80%、地(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10%,分别列入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参保人应当按年(自然年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不受15年缴费限制,但应按年不间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实际年限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对参保人不按规定缴费、致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但不享受缴费补贴,补缴可视同正常缴费年限。

  第八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代为收缴。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参保人相关信息提供给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第九条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市、区)、乡(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参保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养老保险费缴存信息,及时反馈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确认。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可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条 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一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新农保缴费证》,建立养老保险档案。记入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组)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总额及其利息;

  (三)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当年6月30日以前调整的,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当年7月1日以后调整的,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参保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费缴纳、个人账户建立、待遇支付等有关信息,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二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三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不含政府补贴),由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收益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其他参保人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不含政府补贴)余额部分,由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收益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其他参保人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参保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新农保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5元,其余部分自治区财政承担80%,地(市)、县(市、区)各承担10%,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农村居民,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15年缴费年限的前提下,每多缴1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鼓励、引导中青年农村居民早参保、长期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年老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增加部分由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80%、地(市)、县(市、区)各承担10%,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八条 参保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一)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

  第十九条 参保人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养老金由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核发《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人凭证领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继续领取。第六章 新农保基金自治区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基金按照“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拨付”的原则,实行自治区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地(市)实行“全额上缴、全额拨付”的结算办法。

  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地(市)为结算单位,依据各地(市)上年度应缴养老保险费、应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考农村劳动力增长等因素,于每年1月15日前核定下达当年应缴养老保险费计划。并依据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实际支出情况,综合考虑当年各项支出增长因素,于当年11月15日前测算下年资金需求,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全年支出预算指标,按月拨付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 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下达的养老保险费收缴计划,按月将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时缴人地(市)新农保财政专户,同时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收缴和缴入地(市)新农保财政专户明细。地(市)财政部门于每月末将本地(市)新农保财政专户资金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9月10日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下年度新农保基金支付计划,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编制全区下年度新农保基金支付计划,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10月15日前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复核,于次年1月10日前下达年度新农保基金支出预算指标。自治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指标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用款计划申请,在每月10日前通过财政专户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农保基金支出账户及各地(市)财政拨付下一月经费。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基本养老金调整等因素增加基金支出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资金追加计划,经自治区财政审核后下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和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末对支出账户资金进行及时清理,并根据支出账户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用款申请,年末时支出账户结余资金逐级上缴至自治区财政专户。第七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基金由自治区、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选择确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自治区和地(市)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受托代收的个人缴费,应按月及时转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金收入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收入户的缴费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等及时上缴地(市)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新农保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三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财务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社字[2011]6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会[2011]5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管理规程,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年度编制新农保基金收支预、决算。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政府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确保做实新农保个人账户。新农保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在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上,采取增加或调整整合编制等方式,充实加强县(市、区)、乡(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每个乡(镇)调整配备1一3名编制内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乡(镇)配备1一3名新农保协管员;村级至少有1名村干部具体负责办理新农保业务,并为其落实相应待遇,以保证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力量。

  第三十六条 建立新农保工作业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新农保工作经费不得向参保人收取,也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农保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分别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各县(市、区)财政要按照参保人数每年为农保管理经办机构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县(市、区)、乡(镇)、村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困难问题。在此基础上,地(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工作正常运转需要。

  第三十七条 建立领取待遇资格月审年检制度。认真搞好待遇审核、审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加大对享受待遇人员资格确认、监管和检查力度。人口计生、公安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支持其建立健全人口基础数据库。农保经办机构每月要在逐级认真申报统计的基础上,通过与人口计生、公安部门统计的死亡人员信息比对,进行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况确认。切实搞好月审年检工作,提高月审年检科学性和准确性,防止养老金虚报冒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管,并对农村居民的参保情况做到终生记录、跟踪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范围,统一配置硬件设备,统一业务软件,统一工作流程,实现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乡(镇)四级联网办公,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一网联”的信息化手段,加速实现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参保人员缴费、享受待遇提供便捷、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九章 制度衔接

  第四十条 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达到领取年龄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执行,符合条件者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达到领取年龄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一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推行新农保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区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市)、县(市、区)新农保制度的组织实施、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及政策宣传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汇总与上缴,个人账户对账单的公布,养老保险待遇初审、养老金发放;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新农保工作。人事编制部门要为各级农保管理经办机构落实必要的编制和人员,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人口计生、公安部门要为农保管理经办机构提供人口基础数据。农牧、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四十五条 将新农保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进行重点督查考核。自治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考评,对积极组织实施、管理严格规范、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及时通报表彰,对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积极推进工作者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农保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新农保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造成新农保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农村医保报销比例

  近日在拉萨市人民医院遇到了来自墨竹工卡县的旦增正带着女儿来看病。他说:“现在我们治病不用发愁了,报销比例多,健康有了保障,不论大小病都来医院瞧一瞧,很放心。”随便吧社保小编了解到,我区医疗报销比例比往年有所增加,大大减轻了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群众的医疗负担。

  随便吧社保小编通过采访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到,我区原来的医疗个人自付金额目前没有变化,乙类药品自付10%,治疗项目类自付2%,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自付2%,床位超出费用自付100%,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费用自付100%。目前,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三级医院800元下调为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下调为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下调为100元,乡镇以及社区医院为50元,起付线费用需要个人自付,起付线至1万元之间,个人自付20%,1万元至3万元,个人自付15%,3万元至6万元,个人自付10%,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个人自付100%。

  另据随便吧社保小编了解,凡属恶性肿瘤化疗放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糖尿病及并发症、高血压、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等20类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特殊病目的情况,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资金支付比例为75%、个人担负25%,其统筹支付金额与住院统筹支付金额合并计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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