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省农村社保政策及缴费标准,农村医保报销比例(二)

发布时间:2016-12-10 22:30:4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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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新农合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县级合管办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新农合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按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核定新农合补助资金。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给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1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9元。设区的市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不低于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总额的30%。

  第十六条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五保户、特困户的个人缴费,按照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代缴。对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落实放环节育措施或依法只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免除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个人缴费,免除的费用南县(市、区)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按年度收取,每年1次,当年缴费,当年受益。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八条在国有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当地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设立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筹集的新农合资金要及时划人县(市、区)新农合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建立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家庭账户基金不能超过个人缴费的80%,可用于参合农民的门诊和体检费用,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划人新农合基金专户后,再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参合农民患病补偿范同和门诊、住院以及大病救助医药费补偿比例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新农合基金的补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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