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省农村社保政策及缴费标准,农村医保报销比例(三)》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2-10 22:30:44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一)乡级合管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销的人员名册和相关材料送县级合管办核实后,由县级合管办于每月10日前,将补偿基金转至乡级合管办专用账户。
(二)新农合启动前,县级合管办按当地乡(镇)卫生院月均住院医药费预付参合农民补偿基金,在乡级合管办滚动使用,保证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后及时得到补偿。
(三)参合农民凡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市、区),因病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应事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征得乡级或县级合管办同意。出院后,持疾病证明和相关资料到乡级或县级合管办审核报销。
(四)参合农民住院报销手续应简明、方便、快捷。定点医疗机构应逐步建立医药费直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新农合应当设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立乡级初诊、逐级转诊制度。参合农民患病应先到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根据诊治需要逐级转诊。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原则上不能报销转诊后发生的医药费(急诊、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服务行为。医务人员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不得滥用药品和大型物理检查,不得放宽住院治疗标准。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药品集中配送。通过招标形式确定药品配送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药品的进货渠道、储存、使用等,确保药品质量。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加强自查。监督和自查要形成制度,定期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