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诗人官员"案 最新进展:两延审限一证人住进精神病院》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2-11 12:04:49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失去人身自由已逾一年半的徐沛喜,仍无从知晓自己未来没有自由的时限。
因法院副院长“当庭传书”而备受法律界关注的安徽淮南徐沛喜涉嫌受贿案,近期有了一些新变化。
澎湃新闻日前从徐沛喜家属、该案证人赵云双夫妇及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又名淮南市精神病医院,以下简称“淮南四院”)了解到,因在徐沛喜案案发后精神压力巨大,赵云双于2016年9月住进淮南四院心身疾病科(以下简称“心身科”)进行治疗。
赵云双妻子苏艳梅告诉澎湃新闻,赵云双的主要症状包括失眠、焦虑等。
另据徐沛喜家属透露,2016年6月,负责审理此案的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通区法院”),曾传唤包括赵云双夫妇在内的该案四名主要证人,询问未出庭原因并做笔录,而赵云双夫妇表示从未行贿过徐沛喜,并称此前受到了该案公诉方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通区检察院”)的压力,要求检察院出面对质。
徐沛喜家属称,大通区法院曾给该案时任辩护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维钊看过这份笔录,但拒绝让其复印,也未附在此案卷宗里。
12月5日,苏艳梅向澎湃新闻确认,其与赵云双确实曾到大通区法院做过上述笔录。她与赵云双在笔录中再次作证,二人未曾行贿过徐沛喜。
徐沛喜家属还向澎湃新闻表示,自2016年5月11日第一次开庭以来,徐沛喜案已两次延长审理期限,更换了辩护律师。2016年10月,新的辩护律师向大通区检察院邮寄了建议徐沛喜案撤诉的申请;11月,又向大通区法院邮寄了要求调查徐沛喜淮南市人大代表职务辞职程序的申请。
12月5日和6日,就徐沛喜案上述情形,澎湃新闻记者来到大通区法院和检察院核实。除大通区法院院长接待室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徐沛喜案属“重大疑难案件”外,两家单位均没有接受其他采访。
诗人官员
徐沛喜案案发于2015年6月,至今已有一年半时间。
虽然只是一名基层干部,但徐沛喜在淮南市乃至安徽全省都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称为“诗人官员”。
徐沛喜1966年10月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在基层学校担任一段时间教师后走入仕途,历任淮南市潘集区区委办秘书、副主任,潘集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潘集区教育局局长,潘集区文化广电体育局局长等职务。
多年来,徐沛喜更多的是以“文化人”的身份为外界所知,他曾是中国散文学会会员、安徽省作协会员,还曾担任过淮南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
徐沛喜爱好写作,笔名东方煜晓,多次以“淮南市诗人”的身份出现在公开报道中,先后出版有诗集《春天的走廊》,散文集《淮南散记》《泥土的村庄》,作词的歌曲有《我是一名公务员》《阳光下的守望》等。
在徐沛喜的诸多作品中,歌曲《担当之歌》尤为知名。这首歌由蒋昌盛、徐沛喜作词,著名作曲家王立东谱曲,男高音歌唱家乔军演唱。
据徐沛喜此前接受《光明日报》采访时介绍,2012年7月到2013年6月,淮南市潘集区开展“担当文化”主题教育活动,需要征集一首以“担当”为主题的歌曲。徐沛喜构思三周后将歌词一气呵成,初稿歌名叫《担当者之歌》,共有两节。时任淮南市委常委、潘集区委书记蒋昌盛看后,将《担当者之歌》更名为《担当之歌》,同时为了使歌词更为简洁,又将两段歌词压缩为一段,并对词句进行了认真推敲、完善。
如今,《担当之歌》虽仍在央视网等媒体传唱,但歌曲的两位词作者却都已落马。
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调离淮南的蒋昌盛在安徽宿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任上落马,接受组织调查。
而徐沛喜本人,也于2015年6月18日,被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
淮南市检察院称,经查明,2009年至2013年,徐沛喜在担任淮南市潘集区人事局局长、教育局局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作证中断
在被逮捕近一年后,徐沛喜案于2016年5月11日和25日,两次在大通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进行了庭审视频直播。
该案公诉方大通区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沛喜在担任淮南市潘集区人事局局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9万元。
大通区检察院在针对徐沛喜的起诉书中共认定了5起事实,其中包括:徐沛喜原司机、淮南市潘集区区政府后勤中心驾驶员赵云双9万元,赵云双妻子、潘集区环保局副局长苏艳梅1万元,潘集区进修学校校长王文东1.3万元,潘集区泥河中学校长徐致东0.6万元。
起诉书称,徐沛喜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人员承包学校校安工程、职务提拔及教师培训等提供帮助。
两次庭审中,徐沛喜均完全否认检方的所有指控,并称其原供述是在办案人员逼供诱供、疲劳审讯的情况下,违心编造出的谎言。
除“诗人官员”身份外,让徐沛喜案备受公众特别是法律界关注的,是该案第一次开庭时,因大通区法院副院长柴国武“当庭传书”而中断庭审引起的“干预司法”争议。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5月11日13时,大通区法院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徐沛喜案,辩护人孔维钊请求法院传唤证人、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科员解军出庭作证。13时20分许,就在解军已经到达法庭审判活动区并坐下,合议庭核实其个人身份信息时,在法庭旁听区旁听的该院副院长柴国武通过法警将一本书传递给合议庭成员。合议庭在收到这本书后,突然中断证人身份核实程序,并不顾辩护律师的反对,立即宣布该案延期审理。
合议庭宣布延期审理后,徐沛喜家属及其他旁听人员立即表示抗议,质疑柴国武干预庭审,干预司法,企图通过延期审理来阻止证人出庭作证。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良其5月11日下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柴国武向合议庭递书的这种行为,涉嫌“干预司法”。
就徐沛喜案庭审情况及外界对“副院长干预司法”的质疑,5月12日晚,大通区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被告人徐沛喜受贿一案庭审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外界质疑作出回应。
《通报》称,关于部分网文提出“副院长干预司法”的观点,“本院副院长柴国武发现庭审活动可能出现导致程序违法的情形,及时提醒合议庭参阅相关法条规定,是履行审判工作管理监督的职责。”
不过,对于大通区法院的解释,法律界人士并不认可。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建议上级法院对该副院长的行为进行调查,如存在违法违纪,应给予法律惩戒。
安徽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王亚林也在其实名认证微博上指出,大通区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而且存在证人受到压力、影响再次开庭作证的可能。
王亚林等法律界人士担忧的情形,在二次开庭时应验。
上述《通报》指出,二次开庭时法庭将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事实上,二次开庭时因柴国武“当庭传书”被中断作证的解军没有再出庭。
二次开庭自5月25日9时30分开始,13时20分许结束,庭审全程只有一名辩方证人——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辅警贾为兰出庭作证,其他5名控方证人、1名辩方证人均未出庭。
根据《法制日报》的报道,庭审前,大通区法院根据辩护人的申请,依法对该案5名控方证人和2名辩方证人发出了出庭通知,其中6人明确表示不愿出庭,1名辩方证人出庭作证。
5月25日庭审现场,合议庭对于6名证人不愿出庭的理由没有给出更多解释,只当庭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了这一结果。辩护人孔维钊对合议庭的作法持保留意见,并请求法庭在必要的情况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住院
在公诉方大通区检察院认定的徐沛喜案5起事实、11.9万元涉案金额中,赵云双夫妇的10万元占据84%数额,是控方的关键证人。
赵云双也因此承担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两次庭审,赵云双夫妇均未出庭作证。但两次庭审期间,赵云双两次约见澎湃新闻记者,并就徐沛喜案给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说法。
2016年5月16日第一次会面时,赵云双对澎湃新闻称,检方指控徐沛喜收受其钱财的事实完全不存在。这些事实均是其在被检方办案人员疲劳审讯的情况下编造出来的,并表示他将在5月25日的二次庭审中出庭作证,推翻此前曾送钱的证言。
不过,仅4天后,赵云双再次约见澎湃新闻记者,又承认检方指控的送钱事实存在。
5 月20日晚上10时许,赵云双告诉澎湃新闻,本来他以为徐沛喜案经媒体报道后,广受社会各界关注,自己就不怕了。但5月16日会面后,他又咨询了两位律师,律师告诉他做过的事情就是做过了,不会因为媒体关注就不受到法律追究。一番挣扎后,他决定再次约见澎湃新闻记者,承认上述送钱事实存在,并称其此前在办案机关并没有受到疲劳审讯。
他还向澎湃新闻强调,两次会面期间,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徐沛喜案联系过他,他也没有受到包括大通区检察院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压力。5月25日再次开庭时,他将会出庭作证并如实交代所有事实。
但到了5月25日,赵云双并没有按照其5月20日的上述说法,在庭审中出庭作证。
此外,公诉方大通区检察院在5月25日的庭审中提交给法庭的一份新证据还显示,检方原侦查人员曾于5月20日下午4时35分,也就是赵云双第二次约见澎湃新闻记者前仅5个多小时,在该院办案工作区就徐沛喜案再次询问了他。
这与赵云双5月20日对澎湃新闻记者所称的、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徐沛喜案联系过他的说法不符。
检方在提交这份证据时的理由是:本着对被告人徐沛喜负责的态度,该院侦查人员对证人赵云双进行了再次询问,再度核实案情。
5月25日的二次开庭,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徐沛喜家属告诉澎湃新闻,二次开庭后,大通区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传唤赵云双至该院,向其询问未出庭原因并做笔录。大通区法院曾给该案原辩护人孔维钊看过这份笔录,但拒绝让其复印,也未附在此案卷宗里。
徐沛喜家属称,赵云双夫妇在这份笔录中表示从未行贿过徐沛喜,并称此前受到了公诉方大通区检察院的压力,要求检察院出面对质。
12月5日,苏艳梅向澎湃新闻确认,其与赵云双确实曾到大通区法院做过上述笔录。她与赵云双在笔录中再次作证,二人未曾行贿过徐沛喜。
苏艳梅还称,徐沛喜案案发以来,赵云双一直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经常失眠,十分焦虑,精神抑郁。这种情形下,赵云双住进了淮南四院。
12月5日,澎湃新闻记者来到淮南四院实地探访获知,赵云双自2016年9月1日即住进该院心身科进行治疗。
据淮南四院官网介绍,该院又称淮南市精神病医院,担负着淮南及周边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和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宣教工作,是安徽省司法厅批准注册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
淮南四院心身科,主要以收治各种心境障碍、精神衰弱、失眠、疼痛及伴发内科疾病的患者为主。医疗业务以心理治疗为主,药物治疗为辅,同时开展影视治疗、工娱治疗、行为治疗、认知治疗及森田疗法。
截至澎湃新闻发稿时,赵云双仍在淮南四院心身科接受治疗。
辞职疑问
因徐沛喜案受到压力的不仅仅是赵云双一人,此案的原辩护人孔维钊也遇到了压力。
徐沛喜家属向澎湃新闻表示,作为淮南当地律师的孔维钊,在办理徐沛喜案过程中受到一些压力,经协商,家属在2016年10月8日,与孔维钊解除了委托关系。
与孔维钊解除委托关系后,两位外地律师接受委托成为徐沛喜新的辩护律师:新疆丝绸之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干卫东和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宏。
两位新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已做了多项工作,其中包括:就徐沛喜案向大通区检察院申请撤诉,要求大通区法院调查徐沛喜淮南市人大代表职务辞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据徐沛喜家属介绍,2016年10月27日,辩护人向大通区检察院邮寄了徐沛喜案的撤诉申请,但截至目前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此后,2016年11月15日,两位辩护人又向大通区法院邮寄了《关于查明被告人徐沛喜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情况的律师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大通区法院徐沛喜案合议庭查明徐沛喜淮南市人大代表职务辞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意见》详细写明了徐沛喜淮南市人大代表职务的“辞职”过程。
《意见》称,徐沛喜于2015年6月4日在被大通区检察院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书写了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申请。申请书写后,由潘集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于2015 年6月5日送至潘集区人大常委会。潘集区人大常委会未对申请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即召开会议表决批准。后,全部文书由大通区检察院王启等二人拿走,没有给徐沛喜送达,也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告。2016年5月,徐沛喜案在大通区法院开庭时,公诉人出示了潘集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徐沛喜当庭提出申请系因大通区检察院胁迫所书写,对决定不认可。
徐沛喜所写的其辞去淮南市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况说明。徐沛喜家属供图
两位辩护人在《意见》中指出,“大通区检察院采取限制徐沛喜人身自由的方式胁迫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并裹挟潘集区人大常委会作出违法的批准决定,进而对徐沛喜予以拘留、逮捕,提起公诉;你院(大通区法院)在受理徐沛喜案件后未对徐沛喜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进行审查,而审判徐沛喜,均属于违反我国选举法和代表法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意见》认为,对徐沛喜拘留、逮捕和审判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违反法律行为,此事涉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尊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徐沛喜家属告诉澎湃新闻,上述《意见》寄交大通区法院后,收到了该院“不予以调查”的回复。
而由徐沛喜家属称,他们获得的一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邮寄给徐沛喜的信件显示,徐沛喜淮南市人大代表职务的辞职程序可能存在问题。
这封盖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公章、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的信件显示,当时,徐沛喜仍以淮南市人大代表的身份,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所邀请,对2015年淮南市各项检察工作进行评分,并提出意见建议。
此时,距离徐沛喜被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2015年6月18日),已过去整整半年。
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邮寄给徐沛喜的信件。徐沛喜家属供图
2016年12月1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向澎湃新闻证实了这封信件的真实性。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表示,这封信的发出是因相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还向澎湃新闻指出,这封信并不能证明徐沛喜的淮南市人大代表职务是否有效。据他们向有关方面了解,徐沛喜是在接受纪委谈话期间自愿要求辞去淮南市人大代表职务的。2015年6月5日,淮南市潘集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接受徐沛喜辞去淮南市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两延审限
从2015年6月1日被办案人员带走至今,徐沛喜失去人身自由虽已逾一年半。
徐沛喜家属向澎湃新闻指出,该案已经大通区法院两次延长审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016年12月5日下午,就徐沛喜案是否两次延长审理期限以及延长依据等问题,大通区法院副院长职级审判员、院长接待室廖姓负责人没有直接回答澎湃新闻。但他表示,徐沛喜案已经两次开庭,属于“重大疑难案件”,“法院的工作都是按程序进行的”。
对于为何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上述廖姓负责人没有给出进一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