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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管理全文细则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及《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设计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当依法实行设计招投标。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以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所有权出让收入;政府直属或控股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贷款;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和环保等原则。
第六条 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 招标方式
第七条 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下之一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通过的应急工程项目;
(二)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建设项目;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实施时机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四)已建成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分为方案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招标两类。
方案设计招标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
同一项目设计招标可以组合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组合招标一般采取实施性方案设计中标人直接延续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方式。
具体招标类型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 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由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基本收集齐全,能满足本阶段设计需要;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设计招标应在项目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
行。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开评标以及合同备案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设计招标信息应通过指定媒体发布。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业绩和主要设计人情况等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以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等。
第十八条 设计招标可以实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指标和用地红线图以及其他相应规定和要求。
境外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设计招标项目收费标准应参照国家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设计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方式。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保证金由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实施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的交、退都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否则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费总额一般不低于国家相应收费标准的10%,且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的20%。
招标人对未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的投标人不予补偿。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明确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具体时间。
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下限时间:
(一)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