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厦门个体工商户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1 22:51:4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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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厦门个体工商户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大铁棍小编为您带来2016最新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解读,欢迎浏览!

  2017年厦门个体工商户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编号0X-004140203-A-12-03-00

  法定依据1、《个体工商户条例》;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流程详见流程图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承诺期限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材料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2.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经营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交)。

  4.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含电子营业执照)。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清单。

  2.可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www.xiamencredit.gov.cn)→从首页“商事登记”栏目下载或者到商事登记机关领取相关表格,按所附要求填写。

  3.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6.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

  7.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8.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相关表格详见附件

  事项收费不收费

  办理机关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思明区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责任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管理科(审批科)及思明区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办公地址思明区湖滨东路54号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企业服务厅7-11号窗口;思明区莲花北路21号二楼梧村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电话:0592-5530203);思明区湖北南路2号御景苑A幢5楼鹭江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电话:0592-2025804;)思明区定安路35号二楼中华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电话:0592-2022538);思明区屿后南里松柏市场二楼筼筜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电话:0592-5202601);思明区莲前东路409号联丰大厦五楼莲前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电话:0592-5961755);思明区福州路18号之一行政服务中心一楼鼓浪屿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电话:0592-2065606)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联系电话咨询电话:0592-5813755

  监督部门、电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监督电话:2202922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5178875

  受理形式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思明区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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