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邯郸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2 22:27:3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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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邯郸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11月21日,邯郸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邯郸市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新政策规定,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包括:具有邯郸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该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外地市转入本市辖区入学的学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50元。

  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正式建立

  据了解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是国务院、省政府安排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关涉邯郸市800多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4月1日,该市在全省率先出台《邯郸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7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体划转到人社部门管理,11月2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大目录、低收费、高待遇”的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正式建立。

  新增了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

  新政策全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统一定点管理,推进基金统收统支,构建普通门诊、长期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6个保障层次,完善沿用原新农合一般诊疗费和重大疾病2个特殊保障模式。整合后,药品、诊疗、医疗服务设施统一执行河北省医保目录,基本涵盖了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保障范围扩大,提高了三级及转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政策向特殊人群倾斜,同时新增了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


  取消城乡户籍差别

  新政策取消城乡户籍差别,农村和城市居民在参保缴费保障待遇上一视同仁,同城同待遇。由县级统筹改革为市级统筹管理模式,城乡医保服务网点全覆盖。全面推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优化经办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整合市、县、乡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支管理队伍和两个医保管理信息系统,杜绝重复建设、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报销问题,财政资金和医保基金减少了支出,群众看病就医更加便捷。

  多地正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

  5 月12日,河北省在全国率先印发实施《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2016年全面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整合。要确保7月底前完成职能、编制、人员整合,9月1日起按统一后的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2017年1月1日起统一按新政策执行。

  6 月15日,湖北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明确2016年8月底前,完成机构、职能、人员整合和资产移交工作;9月底前,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年底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和与医疗机构系统对接工作;2017 年,全省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国务院文件印发前已全面实现制度整合的有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等地。

  统一城乡医保制度 旨在更公平

  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疗保障研究室副主任顾雪非告诉记者,医保制度不统一带来的问题主要在于“三个重复”,同一区域内,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重复建设。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顾雪非说。

  财政补助标准解读

  记者从邯郸市邯山区城镇居民医保中心了解到,该区从8月1日起开始征缴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丛台区、复兴区的征缴工作将于9月初开展。据了解,明年居民参保缴费标准不变,但从今年8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比例将有所提高。

  据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

  缴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中小学阶段学生及儿童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10元用于大额医疗保险),个人缴纳30 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30元用于大额医疗保险),个人缴纳12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 财政补足;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四级财政补助资金负担。

  今年8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比例有所提高,其中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6%调整为8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上调到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是800元,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65%。

  此外,参保居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按50%的比例报销门诊医疗费用。其中:按30元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最高报销30元;按120元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最高报销60元;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癌症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及肾肝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肝、肾移植患者术后每月服用的抗排异药物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3500元提高至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4500元、三年及以后4000元;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 10种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一年只扣一次起付钱,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按50%给予报销。患有多种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病种金额为基数,每增加一种疾病增加支付限额标准200元。此外,未满1周岁的新生儿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生儿城镇居民医保。

  值得提醒的是,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后(2007年也包括在内),每继续缴费一年,报销比例提高1%,最高提高报销比例不超过10%。已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应补缴中断期间应缴费用(含四级财政补贴),断保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人社部、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称,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居民个人缴费在2015年人均不低于12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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