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省发改委不动产收费标准,住宅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13 10:20:4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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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福建省发改委不动产收费标准,住宅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据财政部网站7月27日消息,财政部和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的有关政策,对于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免收、减半收取及只收工本费的各种情形分别做出规定。如下是大铁棍小编整理,欢迎阅读。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为准。

  按件定额收取 八种情形免费

  《通知》表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以下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需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分别是: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登记;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登记;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

  《通知》规定,该费用应由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缴纳。多方共同申请时,由登记为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应共同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另外,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而非按照面积、体积、价款的比例收取,且费用中已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工本费。

  免收费的情形有八。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等方式取得农用地、森林、林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等。

  减半收取等优惠政策一并明确

  《通知》表示,对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予以减半征收。对于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情况,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自去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多头登记”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由于全国各地的进展情况不一,《通知》表示,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实施统一登记前,相关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规定执行,原证书继续有效。

  《通知》还称,不动产机构不得强制更换新证书和登记证明,应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取代。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登记类型的情况下,对于自愿换领新版证书和证明的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免收其相关费用。

  或为后续政策做铺垫

  去年底,北京市16个区县已经全面向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启动施行,全国已有成都、杭州、厦门、济南、武汉、广州、青岛、徐州、南宁、义乌等多个城市实现了统一登记。北京是首个向社会提供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的省级地方。

  不动产登记改革,对于普通百姓的最大影响是《房地产权证》,以及有相同效力的房屋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再发放,取而代之的是《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带来了诸如,转卖房屋不用多个部门跑腿、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等一些便利,同时也被指出,是为房地产税征收以及遗产税征收等一揽子制度的改革做铺垫。

  按照规划的进度表,到2017年各地将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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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不动产登记收费将大幅降低。不过,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合肥市国土、物价等部门了解到,目前合肥市还是老办法,等通知下发即实施。

  目前,合肥市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住宅50元每套,非住宅550元每套。根据通知,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视为一件。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如果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对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等8种情况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对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对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则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从房产证土地证到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相关费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炒买炒卖房产中介将被严查 违规机构将被暂停网签

  炒买炒卖、哄抬物价的中介将被专项整治和曝光。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了解到,合肥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等行业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曝光。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也将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房屋中介租赁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和处理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

  中介非法集资将被整治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地带。其中,整治的重点是: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诱骗消费者;未将房产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也是整治的重点内容。如果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房产局也将予以查处。此外,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将被查处。

  对于中介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合肥房产局也进行了严格的整治。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将配合金融监管部门,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行为,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坚决查处“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违规机构将被暂停网签

  针对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方面,合肥市房产局要求其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从业标准;积极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降低行业信用风险;认真开展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此次,市房产局对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的督查,将对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限期整改、暂停网签、记入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备案等处理。

  附: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上述不动产权利登记中,申请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上述规定以外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以及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三、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第一条所列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视为一件。

  四、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五、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二)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三)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2、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六、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七、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相关费用。

  八、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的地方,相关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一、国土资源部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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