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龙江省公积金异地贷款最新政策(贷款条件及利率)

发布时间:2016-12-13 18:28:2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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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17年黑龙江省公积金异地贷款最新政策(贷款条件及利率)》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黑龙江省公积金异地贷款最新政策

  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暂行规定》,省职工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的,贷款期限可延至退休后1至5年;贷款年限最长延至30年。

  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规定》中要求,贷款对象和条件包括: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省内异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或首期资金;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区)级以上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符合公积金贷款所在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期限放宽至退休后1-5年

  各地管委会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贷款需求量及房价等因素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借款人可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此外,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017年黑龙江省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利率

  据悉,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移居国外、死亡或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履行《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购房地中心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请诉讼。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管理中心应采取行政手段,催其及时还款,行政手段无效,并确认此笔贷款已形成严重风险的,管理中心有权申请法院裁决后,委托当地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抵押住房。购房地中心按规定处置抵押住房时,缴存地中心和工作单位应提供相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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