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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2017年江苏省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及养老补贴政策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江苏省退伍军人养老保险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去年全省各级共发放抚恤补助资金40亿元,今年10月1日起将按照新标准发放补助,我省将有45万优抚对象享受此次补助提标。
此次提标涉及范围为: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去年提高7850元、7610元、736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840元。
这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与此同时,我省还对烈属格外关怀,除享受补助外,烈属已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烈士子女入学、烈属医疗方面也有特殊照顾。
目前,全省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有7473人,享受定期补助的老年烈士子女有6339人。省内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参合参保率已达100%,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全部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各地通过商业保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方式,对现行医疗保障体系进行有益补充,烈属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到95%以上。烈属已全部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符合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还优先享受安排配租、配售待遇;居住在农村且住房困难的家庭,优先被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寄宿学生享受生活补助。烈士子女报考高中、大学等学校时,享受加分投档待遇。孤老烈属,在现行抚恤标准基础上增发20%。不符合享受定期抚恤条件的烈士父母、配偶,各地还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
我省还对所有烈属进行全面摸底登记,截至上半年,全省共有15605人申请换发新式烈士证明书,5532人申请补发新式烈士证明书。
2017年江苏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政策解读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