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条件

发布时间:2016-12-13 21:37:2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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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改造时国家会有一笔补助金,不同地区的补助金不同,那么,残疾人申请危房改造能补贴多少款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吉林省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7号)和省农村危房改造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并于8月2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处联系。

  附件:吉林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8日

  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

  吉林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7号)和省农村危房改造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和改造目标

  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4万户,其中边境一线8616户,抗震设防烈度8度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予以倾斜,任务单列。

  二、任务分解

  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优先支持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村危房实施抗震改造,优先支持边境一线和西部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同时,结合各地危房数、申报数、上年工作绩效、补助资金配套落实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各地要及时将省级下达到市(州)、县(市)的任务,分解到乡(镇),落实到户。

  三、资金筹集、整合和使用

  (一)资金筹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区)组成,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地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地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二)资金使用。市(州)、县(市、区)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2〕86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市(州)、县(市、区)财政专户管理,中央、省级和市(州)、县(市、区)分账核算。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具有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贫困户类型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农村危房改造中贫困家庭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村〔2013〕13号)要求,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出具贫困户证明。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各地要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就地就近、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先改造农村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2015年中央补助资金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边境一线户和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再增加2500元补助。省级财政每户平均补助8250元,各地财政补助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合理确定D级、C级改造比例,按照《关于明确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的通知》(吉建村〔2013〕9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细化分类补助标准。特别是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要充分考虑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五、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由农户自建,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村级集中居住点的危房改造方式,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住房的本体建设,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同级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要与农村危房改造同步开展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并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结房屋产权登记。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的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筑面积原则上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且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

  2.房屋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为砖混结构。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3.配套设施。有厨房、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有条件的农户鼓励厕所入室。

  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确定的最低建设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后每户住房均不低于最低建设要求。

  (三)建筑节能示范。各县(市、区)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建筑节能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要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部位和节能措施不得低于4项。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

  (四)技术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红砖、水泥、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和门窗过梁等常用构件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在保证危房改造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建设成本,并免费提供建材质量检测服务。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六、规范项目管理

  (一)质量安全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加强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地震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通过对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要做好现场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二)传统民居、传统村落保护和风貌管理。

  传统民居、传统村落保护。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各地要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当地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实施风貌管理的危房改造农户比例等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的情况将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的内容。

  (三)完善档案管理。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村〔2012〕22号)要求,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8月30日前,各地要将危改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确保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工程进度;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将从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查各地信息录入、进展和完成情况,并予通报。

  补助标准及条件

  日前,吉林省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新文化记者了解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省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本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 ”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此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所需资金通过调整低保分类施保政策,采取加发低保金方式解决。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由金融机构代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月(或按季)随同低保金发放渠道一并发放。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省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本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 “三无 ”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所需资金通过调整低保分类施保政策,采取加发低保金方式解决。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各地在保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结构合理的情况下,可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解决。省里每年初将根据各地上一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际支出额度给予30%补助(国家级贫困县按100%给予补助)。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低保标准变化适时调整。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供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低保证(仅限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自申请日起前溯6个月内,持续用于特殊护理品消费或照护服务支出的证明。

  (二)受理。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对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长期照护证明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由金融机构代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月(或按季)随同低保金发放渠道一并发放。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是建立和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主体,要充分认识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进一步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大力推进。要建立日常协作机制,定期调度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行情况,领导、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民政部门是建立和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资格认定、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推进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到位,要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桥梁作用,掌握并反馈残疾人有关信息和诉求,配合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并协助残疾人进行补贴申请。

  (三)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各地要建立并逐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公示和复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要建立问效机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四)大力宣传,认真解读。各地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学习,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和相关工作职责,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行。要利用多种媒体大力开展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公布政策咨询电话,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协助残疾人快速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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