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西省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条件》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2-14 21:53:25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危房改造时国家会有一笔补助金,不同地区的补助金不同,那么,残疾人申请危房改造能补贴多少款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山西省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范围
1. 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 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3. 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4. 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二)补助对象住房情况
1. 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 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
(三)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 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 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
1. 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2. 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3. 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4. 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
三、补助标准
按东、中、西部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同时按人均1200元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危房改造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
四、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下列资料:
1. 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3. 有权部门出具的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贫困残疾证明。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二)村民民主评议及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入户调查时,至少应有2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村干部和调查人应分别在表上签字盖章。
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取消补助对象资格。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危房改造申报对象进门入户实地调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
乡(镇)复查、核实完毕后,应将符合条件的拟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及公示。
1.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乡(镇)情况,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会同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扶贫部门审查申请人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部分申请人组织重点复核及现场抽查。
2. 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和乡镇建设管理员深入农户家中,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对房屋危险程度进行调查和评定,填写《湖南省农村危房鉴定表》。申请人居住的房屋不属于C、D级危房的,不予上报审批。
3. 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地方电视台或政府网站上将审批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不予批准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确定为补助对象的农户应与县级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按照协议拨付款项。
(六)对经批准确定为补助对象、因指标有限未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计划的,可转入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安排。
补助标准及条件
一、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逐步提标扩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
二、补贴范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贫困残疾人,扩大到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扩大到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市、县(市、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四、补贴方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残疾人自愿申请、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定期复核的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县级残联负责发放。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申请审核补贴发放办法。必须做到及时规范、透明便捷。
五、经费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市县具体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六、政策衔接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七、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补贴范围和要求,严格按照残疾人评定标准评估鉴定、审核发证。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发证及补贴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对违规者将严肃追责。
2017年山西省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解读
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今后,全省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各地都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防止冒领低保,省政府还要求各地健全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今年起,我省将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各地都应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除了个人申请,省政府还要求各地要及时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并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提供供养服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及时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此外,我省还将加快供养机构建设,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我省将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实现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同时,还将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衔接,100%资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今后,特困群体出现重特大疾病,也有可能享受到额外的医疗救助。我省将探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并将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范围,加大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让更多的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治。
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教育救助
谁可以享受到教育救助?省政府明确了教育救助对象,具体为:各地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此外,对于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各地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学前教育阶段,将对在读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儿童给予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并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教科书费,对全省21个集中连片贫困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给予营养补助。普通高中阶段,设立国家助学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校生进行资助。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校生给予助学金资助。高等教育阶段,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制度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今后将建保障房退出机制
今后,我省仍将通过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来满足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同时,将建保障房退出机制。省政府明确规定,城镇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转借、闲置,已享受城镇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办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续。对于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将严格落实退出工作机制。
城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方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承租人收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将予以处理。
单位聘请就业救助对象可享扶持
今后,对于低保对象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未就业的劳动者,将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推荐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对享受低保且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人员,以及零就业低保家庭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都将按程序进行认定,并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点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