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陕西省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条件》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2-14 21:58:22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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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三部委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精神,以及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4〕66号)等要求,为切实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5年,计划完成1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及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二)完成时限
2015年11月底完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各地要按照基本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风貌。
3.强化农房建设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2011〕115号)。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计常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4.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传统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5.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危房改造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年初计划等。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复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凡经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反映农村危房改造问题严重,查证属实的,将不再安排该县(市、区)下年度危房改造指标。
(三)完善档案、信息管理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公布的样表制作。今年,将制定农户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户档案管理。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系统。各地要提高农户档案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录入信息的审核与抽验。
2.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补助标准及条件
1、“自强绿色行动”
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每名残疾人每年补贴1200元,连续三年。
2、“残疾人创业行动”
在全市城、镇开展,扶助残疾人自主创业。每名残疾人一次性补贴1800元。
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八条;《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85号)第四条;《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第九号令)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的缴纳数额由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确定。
4、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工同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85号)第六条;《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第九号令)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5、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6、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开除、辞退残疾职工
依据《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第九号令)第七条,用人单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对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在实行劳动组合或关闭、停业、合并、撤销以及破产过程中,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7、税收优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十九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给予税收优惠,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8、福利企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职工一年可退税3.5万元。
9、农业生产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五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二十条,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10、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以下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11、国家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七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二十二条;《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援助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残联发[2011]22号),免费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和盲人计算机职业技能培训。社区当年新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服务点,每个服务点给予2000元的补贴。
12、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援助实习补贴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援助实习补贴方案>的通知》,对有西安市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010年起毕业后在企业见习培训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三个月。
第二篇 社会保障
13、基本生活保障
依据《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民发[2004]232号)规定,对低保对象实施了分类施保,分类施保的对象包括“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含70岁)老年人、残疾人、单亲家庭的保障对象。对残疾人实行分类施保的规定是:1、单人单户且独立生活的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2、视力残疾一、二级盲和一、二级低视力,智力残疾一、二、三、四级,精神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一级的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3、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四级,肢体残疾二、三级的残疾人按家庭收入在实行差额低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14、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市残联发〔2011〕148号)规定,对具有西安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生活困难的各类贫困残疾人以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各类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生活补贴。
15、医疗保险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41号)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为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50元)。
16、社会养老保险
(1)农村户籍。依据《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市政发[2009]152号)规定,农村个人缴费标准每年设100元—500元5个档次投保,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各级财政按照缴费档次给予一定的补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标准缴纳的费用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由市级财政补贴50%,轻度残疾人由区县给予适当补贴。
(2)城镇户籍。根据《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10]248号)规定,个人缴费标准每年设200元—2000元7个档次投保,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各级财政按照缴费档次给予一定的补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标准缴纳的费用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由市级财政补贴50%,轻度残疾人由区县给予适当补贴。
17、机动车驾驶技能资金补贴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人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资金补贴方案>的通知》(西残联发[2009]80号)、《关于对<西安市残疾人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资金补贴方案>的补充通知》(西残就字[2011]19号),对有西安市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证的颁发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以后),驾驶证代号为C2以上(含C2)和C5的,经核查属实,可领取一次性补贴1000元。
18、残疾人托养服务优惠政策
依据市政办发[2009]66号文件精神,给各类托养形式的残疾人给予补助:
(一)居家安养。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向所在区县残联申请居家安养资助金,农村每人每年600元,城镇每人每年1200元。
(1)西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
(2)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8-60岁、女18-55岁)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
(二)集中托养。具有西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处于就业年龄阶段且不在业的重度智力、精神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各类残疾人,可向区县残联申请集中托养。市级、区县残联给予托养机构每张床位每月300元补助。
(三)日间照料。具有西安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处于就业年龄阶段(16—45岁)且不在业的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轻中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可向区县残联申请日间照料。市级、区县残联对在日间照料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19、住房优惠政策
将城乡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符合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以优先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城乡因基本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上要优先方便残疾人生活,并适当提高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助费。
20、危房改造优惠政策
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户全部纳入农民安居工程范围,同时享受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补助政策,财政每户一次性补贴6000元。
第三篇 教育工作
21、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
对于当年考取的国家承认的计划内统一招生的、低保家庭的、残疾大中专学生(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具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给予大学本科7000、大专(高职)5000、中专(高中)3000元的一次性资助。申请资助时间依据区县残联具体通知为准,在民政局享受此优惠政策的,残联不再重复享受。
22、扶残助学政策
依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市残联出台扶残助学实施方案,要求各区县残联自行开展扶残助学活动,资助500名贫困残疾人子女和贫困残疾学生就学,资助标准每人不低于300元。
23、远程学历教育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西安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2011年远程残疾人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高中或同等学历(职高、中专、技校)的残疾人,可报名参加远程网络教育。对录取的残疾人依据市政办发[2008]170号文件精神,一次性资助专科学杂费5000元,本科学杂费7000元。
第四篇 康复工作
24、贫困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民生工程西安市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残康办发[2011]18号文件,在我市莲湖区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试点工作,贫困盲人可申请定向行走训练,主要通过方向定位、盲杖使用等项目的训练,使盲人尽可能达到生活自理。
25、低视力验配助视器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11号)文件,为14周岁(含)以下视力残疾少年儿童验配助视器,每例救助200元。
26、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13号)文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的贫困患者,可到户籍所在区县残联申请,并在指定医院免费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
27、贫困肢体残疾少年儿童矫治手术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11号)文件,为14周岁(含)以下,重点为0-6岁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市财政为每名救助对象提供每年人均1万元的救助经费,每名患儿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救助。
28、贫困脑瘫少年儿童康复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11号)文件,为贫困脑瘫少年儿童实施康复训练救助,在市残联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机构训练一般每年不少于3个月;每名患儿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救助。市财政为每名救助对象提供每年人均1万元的康复训练救助费。
29、为贫困残疾人装配假肢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民生工程西安市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残康办发[2011]18号文件,为贫困残疾人免费装配普及型假肢。
30、听力残疾少年儿童验配助听器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11号)文件,为14周岁(含)以下,重点为0-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和开展系统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每例救助14800元(4800元为救助对象提供合适的全数字助听器两台,1万元为每年人均康复训练补助费)。
31、为贫困聋儿植入人工耳蜗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民生工程西安市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残康办发[2011]18号文件,1-6岁聋儿可申请植入人工耳蜗并进行康复训练救助。
32、智力残疾康复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11号)文件,为14周岁(含)以下,重点为0-6岁智力低下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市财政为每例救助对象提供1万元经费。
33、精神残疾康复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11号)文件,每年为1500名精神疾病患者实施3个月免费住院救助,每人每年救助4000元(住院费),为3000人实施全年免费服药救助,每人每年救助600元(服药费,含50元工作经费);每年为14周岁(含)以下,重点为0-6岁贫困孤独症(自闭症)儿童进行康复训练10例,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康复训练,每例救助1万元(康复训练补助费)。
34、残疾人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服务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11号)文件,全市每年为听力、肢体、视力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1500件,平均每件600元。
35、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依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文件精神,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五篇 维权工作
36、免费乘坐交通工具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四条,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凭残疾人证免费,并免费携带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37、无障碍进家庭项目
对生活困难且具备改造条件并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免费进行无障碍改造。重点解决肢体、听力、视力三类残疾人在家庭生活方面的障碍,基本内容包括:安装扶手,改造室外外道和室内坡化,改造卫生间、浴室、厨房,配发坐便器、闪光门铃、盲杖等无障碍用品,以及方便残疾人生活的项目。
38、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根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市残联发[2011]146号)文件,每年为下肢残疾人发放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每车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