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安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条件

发布时间:2016-12-16 17:21:4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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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改造时国家会有一笔补助金,不同地区的补助金不同,那么,残疾人申请危房改造能补贴多少款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西安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搞好农房抗震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支持范围

  2015年中央支持全国农村地区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在地震设防地区结合危房改造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在“三北”地区(东北、西北、华北)和西藏自治区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任务安排上,对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予以倾斜,单列任务。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补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要充分考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三、强化农房抗震要求,加快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

  地震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通过对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各地要发挥农村危房改造有效提升农房抗震防灾能力的作用,优先支持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村危房实施抗震改造,安排到该类地区的任务总量不得低于中央下达的农房抗震改造任务量。要集中力量加快解决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抗震安全问题,尽快扭转该地区农房抗震性能差、在地震中易造成农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局面。

  四、加强资金筹措

  各地在分配危房改造任务时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安排到贫困地区县的任务总量不得低于中央下达的贫困地区任务量。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农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创新补助方式,研究制定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中央将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银行信贷贴息的试点。各地要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自筹资金,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同时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逐步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支持的多渠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机制。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五、加强资金和计划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开展银行信贷贴息试点地区要研究完善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将贴息贷款的使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监管体系。

  六、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工程进度计划、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于2015年7月底前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3部委)。各省(区、市)要综合考虑各县的实际需求、建设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分配危房改造任务,指导各县细化落实措施,确保中央安排的危房改造任务于2015年底前全部完工。

  七、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地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实施村庄整体迁并。

  八、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审核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乡镇联系单位的驻村工作队要积极参与民主评议与入户审核等过程,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补助标准及条件

  1、“自强绿色行动”

  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每名残疾人每年补贴1200元,连续三年。

  2、“残疾人创业行动”

  在全市城、镇开展,扶助残疾人自主创业。每名残疾人一次性补贴1800元。

  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八条;《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85号)第四条;《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第九号令)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的缴纳数额由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确定。


  4、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工同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85号)第六条;《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第九号令)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5、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6、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开除、辞退残疾职工

  依据《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第九号令)第七条,用人单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对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在实行劳动组合或关闭、停业、合并、撤销以及破产过程中,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7、税收优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十九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给予税收优惠,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8、福利企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职工一年可退税3.5万元。

  9、农业生产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五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二十条,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10、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以下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11、国家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七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二十二条;《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援助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残联发[2011]22号),免费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和盲人计算机职业技能培训。社区当年新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服务点,每个服务点给予2000元的补贴。

  12、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援助实习补贴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援助实习补贴方案>的通知》,对有西安市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010年起毕业后在企业见习培训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三个月。

  第二篇 社会保障

  13、基本生活保障

  依据《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民发[2004]232号)规定,对低保对象实施了分类施保,分类施保的对象包括“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含70岁)老年人、残疾人、单亲家庭的保障对象。对残疾人实行分类施保的规定是:1、单人单户且独立生活的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2、视力残疾一、二级盲和一、二级低视力,智力残疾一、二、三、四级,精神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一级的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3、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四级,肢体残疾二、三级的残疾人按家庭收入在实行差额低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14、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市残联发〔2011〕148号)规定,对具有西安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生活困难的各类贫困残疾人以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各类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生活补贴。

  15、医疗保险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41号)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为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50元)。

  16、社会养老保险

  (1)农村户籍。依据《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市政发[2009]152号)规定,农村个人缴费标准每年设100元—500元5个档次投保,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各级财政按照缴费档次给予一定的补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标准缴纳的费用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由市级财政补贴50%,轻度残疾人由区县给予适当补贴。

  (2)城镇户籍。根据《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10]248号)规定,个人缴费标准每年设200元—2000元7个档次投保,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各级财政按照缴费档次给予一定的补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标准缴纳的费用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由市级财政补贴50%,轻度残疾人由区县给予适当补贴。

  17、机动车驾驶技能资金补贴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人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资金补贴方案>的通知》(西残联发[2009]80号)、《关于对<西安市残疾人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资金补贴方案>的补充通知》(西残就字[2011]19号),对有西安市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证的颁发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以后),驾驶证代号为C2以上(含C2)和C5的,经核查属实,可领取一次性补贴1000元。

  18、残疾人托养服务优惠政策

  依据市政办发[2009]66号文件精神,给各类托养形式的残疾人给予补助:

  (一)居家安养。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向所在区县残联申请居家安养资助金,农村每人每年600元,城镇每人每年1200元。

  (1)西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

  (2)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8-60岁、女18-55岁)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

  (二)集中托养。具有西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处于就业年龄阶段且不在业的重度智力、精神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各类残疾人,可向区县残联申请集中托养。市级、区县残联给予托养机构每张床位每月300元补助。

  (三)日间照料。具有西安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处于就业年龄阶段(16—45岁)且不在业的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轻中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可向区县残联申请日间照料。市级、区县残联对在日间照料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19、住房优惠政策

  将城乡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符合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以优先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城乡因基本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上要优先方便残疾人生活,并适当提高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助费。

  20、危房改造优惠政策

  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户全部纳入农民安居工程范围,同时享受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补助政策,财政每户一次性补贴6000元。

  第三篇 教育工作

  21、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

  对于当年考取的国家承认的计划内统一招生的、低保家庭的、残疾大中专学生(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具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给予大学本科7000、大专(高职)5000、中专(高中)3000元的一次性资助。申请资助时间依据区县残联具体通知为准,在民政局享受此优惠政策的,残联不再重复享受。

  22、扶残助学政策

  依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市残联出台扶残助学实施方案,要求各区县残联自行开展扶残助学活动,资助500名贫困残疾人子女和贫困残疾学生就学,资助标准每人不低于300元。

  23、远程学历教育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西安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2011年远程残疾人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高中或同等学历(职高、中专、技校)的残疾人,可报名参加远程网络教育。对录取的残疾人依据市政办发[2008]170号文件精神,一次性资助专科学杂费5000元,本科学杂费7000元。

  第四篇 康复工作

  24、贫困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民生工程西安市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残康办发[2011]18号文件,在我市莲湖区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试点工作,贫困盲人可申请定向行走训练,主要通过方向定位、盲杖使用等项目的训练,使盲人尽可能达到生活自理。

  25、低视力验配助视器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11号)文件,为14周岁(含)以下视力残疾少年儿童验配助视器,每例救助200元。

  26、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13号)文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的贫困患者,可到户籍所在区县残联申请,并在指定医院免费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

  27、贫困肢体残疾少年儿童矫治手术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11号)文件,为14周岁(含)以下,重点为0-6岁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市财政为每名救助对象提供每年人均1万元的救助经费,每名患儿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救助。

  28、贫困脑瘫少年儿童康复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11号)文件,为贫困脑瘫少年儿童实施康复训练救助,在市残联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机构训练一般每年不少于3个月;每名患儿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救助。市财政为每名救助对象提供每年人均1万元的康复训练救助费。

  29、为贫困残疾人装配假肢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民生工程西安市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残康办发[2011]18号文件,为贫困残疾人免费装配普及型假肢。

  30、听力残疾少年儿童验配助听器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11号)文件,为14周岁(含)以下,重点为0-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和开展系统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每例救助14800元(4800元为救助对象提供合适的全数字助听器两台,1万元为每年人均康复训练补助费)。

  31、为贫困聋儿植入人工耳蜗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民生工程西安市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残康办发[2011]18号文件,1-6岁聋儿可申请植入人工耳蜗并进行康复训练救助。

  32、智力残疾康复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11号)文件,为14周岁(含)以下,重点为0-6岁智力低下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市财政为每例救助对象提供1万元经费。

  33、精神残疾康复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11号)文件,每年为1500名精神疾病患者实施3个月免费住院救助,每人每年救助4000元(住院费),为3000人实施全年免费服药救助,每人每年救助600元(服药费,含50元工作经费);每年为14周岁(含)以下,重点为0-6岁贫困孤独症(自闭症)儿童进行康复训练10例,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康复训练,每例救助1万元(康复训练补助费)。

  34、残疾人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服务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西安市“十二五”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11号)文件,全市每年为听力、肢体、视力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1500件,平均每件600元。

  35、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依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文件精神,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五篇 维权工作

  36、免费乘坐交通工具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四条,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凭残疾人证免费,并免费携带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37、无障碍进家庭项目

  对生活困难且具备改造条件并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免费进行无障碍改造。重点解决肢体、听力、视力三类残疾人在家庭生活方面的障碍,基本内容包括:安装扶手,改造室外外道和室内坡化,改造卫生间、浴室、厨房,配发坐便器、闪光门铃、盲杖等无障碍用品,以及方便残疾人生活的项目。

  38、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根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市残联发[2011]146号)文件,每年为下肢残疾人发放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每车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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