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拒交19.5元停车费开车顶人闹市狂奔》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社会万象】栏目,于2016-12-17 20:23:0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今年6月,北京街头发生惊险一幕:一辆轿车前盖上顶着一个人,毫不减速地行驶了数百米,最终被另一辆私家车逼停,前后还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而这一切仅仅是因为19.5元的停车费!
最终,银色轿车的驾驶员陈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诉,11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拒交停车费轿车顶人狂奔酿多起事故
事情发生在今年的6月28日,事发时一辆私家车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下当时的情景:绿灯亮起时,一辆银色小轿车出现在私家车的左前方,令人惊讶的是,这辆银色轿车的车前盖上竟然趴着一个人,而银色轿车并没有减速的迹象。
△轿车顶人行驶画面
在行驶了几十米后,一辆红色越野车挡在了银色轿车前面,银色轿车径直撞了上去,车前盖上的人被甩了下来。
据了解,当天银色轿车的车主即本案的被告人陈某,因为眼部疾病到石景山的一家眼科医院就诊。就诊后准备离开时,停车场的收费员即本案被害人翟某上前让他交纳19.5元的停车费,陈某拒绝交纳并趁翟某不备时驾车离开。
陈某离开没多远,就遇到了红绿灯,在等红灯时翟某追了上来,当绿灯亮起时,翟某仍站在陈某车前继续要求他交纳停车费,此时陈某发动车辆前行,碰撞并导致翟某身体前倾趴在车辆前机器盖上。陈某在视线被翟某遮挡的情况下,仍驾车在道路上继续行驶。
为将车辆逼停多名车主跟随
这一幕被跟在陈某车后的一对驾驶奔驰车的夫妇看到,由于担心翟某安危,他们一路跟随并多次意图将陈某的车辆逼停。陈某不断变换行驶路线却始终不停车,在行驶了数百米后,驾驶红色别克越野车的李先生见状也开始驾车意图将陈某的车逼停。
△撞车瞬间
李先生驾驶红色越野车逐渐减速停在了陈某的右前方,而陈某并没有减速,径直撞了上去,并将翟某甩了出去,由于巨大的冲击力,李先生的车被撞后又与其右侧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公交车冲入站台绿化带中,并将一根路灯杆撞倒。
事后经鉴定,被害人翟某所受损伤为右胫腓骨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伤等伤情,为轻伤一级。此外,李先生车辆损失约10万余元,绿化带损失约6000多元。案发后,陈某被民警在现场控制。
陈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
今年10月,检察机关以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陈某在公共道路上以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法庭上,对于检方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陈某并不认可。
陈某称,当天他由于视力不好,眼睛重影,到医院做了眼部清洗手术。手术后由于视力模糊,他在车里睡了一会儿后决定开车回家。然而刚开出了几百米,在等红灯时有一个人突然站到了自己车前,要求他交纳停车费。陈某还称,他在停车时并没有看到收费员也没有看到停车条,“正好跑过来一个人,直接朝前面一拦,没提是收费员(的信息),也没有提示自己的胸牌,也没有敲我窗户玻璃,也没有说是收费,直接说了一句话,不让你走。”
对此,公诉人指出,在陈某的行车记录仪画面中可以看到,收费员翟某在陈某的车上夹了收费条,并且在对陈某的询问中,陈某明知所停车的地方是需要收费的。
此外,陈某辩称,被害人翟某主动趴在了他车前盖上,导致他视线受阻发生车祸,因此翟某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某的辩护律师也表示,在行驶阶段,有两次陈某都已经将车停了,然后再起步的,被害人翟某完全有机会下车,但是他没有这么做。
然而对此,公诉人提出反对意见,表示被害人是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发现被告人陈某启动了车辆,而在这时候,被害人采取了一种避险的方式,只能是顺势趴到了被告人陈某的车上,以免造成更大的对自己的伤害。
公诉人:主观方面具有放任故意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视线被挡的情况下,会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伤害,继续驾驶车辆,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具有放任故意。在客观方面,被告人陈某在视线被遮挡之后,放任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与前车发生相撞,并导致公交车、绿化带等不同程度的损害,其行为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伤害,但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事故现场
是否具有从轻情节控辩双方意见不一
被告人辨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和减轻情节,其表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2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应该认定为自首。
对此,公诉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自首。公诉人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自首首先要具备自动投案的主观意图,而在本案中陈某拨打报警电话122并且称是自己受到了敲诈,其在主观上并没有自动投案,对自己犯罪事实进行如实地供述,使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这样一种主观意思,因此其不具备自首的条件。
法庭同时审理了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包括被告陈某需赔偿路灯维修费12119元,绿地损坏费6841元,被害人李先生车辆维修费10万余元,以及公交车维修费等,另外,翟某的代理律师请求法院依法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同时请求判定陈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