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佛山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条件

发布时间:2016-12-17 22:41:4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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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改造时国家会有一笔补助金,不同地区的补助金不同,那么,残疾人申请危房改造能补贴多少款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佛山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条件》一些相关资讯。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三旧改造最早是顺德,但是现在量最少也是顺德,我们要正视差距,有差距就是有空间,有空间就值得努力。”在昨日区政协举办的督办重点提案会议上,市委常委、顺德区委书记区邦敏如是说。

  区政协“关于推动顺德区三旧改造的建议”的提案被列为区委书记督办重点提案,昨日的督办会上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区发规统局等经办单位代表和提案人就如何提升三旧改造工作进行了交流。区政协主席梁国章,区政务委员林胜初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2015年顺德土地开发强度已达47.8%,顺德要谋求发展,必须要以三旧改造的方式,在存量土地再开发上做文章。然而对于顺德的三旧改造工作,政协委员们也有自己的看法。提案人之一苏用和认为,顺德三旧改造在审批流程上、规划管理等方面还有改进空间。他建议政府部门完善三旧改造支持政策、创新改造相关机制等。

  而政协常委邱敏光则提出,由于顺德三旧改造项目存在产权分散的问题,而且用地粗放性现象较严重,加上上级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制约,三旧改造确实面临较大困难。因此他提出政府在政策规范的条件下,结合顺德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在三旧改造上勇于尝试。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副局长潘民权透露,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已于区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审查,并即将发布实施。新办法鼓励工改工、工改商、旧村居改造以及旧建筑物的活化利用,突出丰富更新改造内容、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简化操作提高效率等。与此同时,新办法将三旧改造利益进一步向镇街、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等倾斜,从而实现多方共赢。此外,新办法还强调加强监管,设立退出机制,确保项目及时动工开发。

  对于本次三旧改造政策调整,区邦敏认为有几大亮点,一是理顺了三旧改造的管理架构;二是通过制定办法明晰法律边界,让干部队伍在现有政策环境下大胆去干;三是综合谋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让顺德更具有市场活力,改变顺德土地不如周边区域值钱的现状。

  “你想象下,如果地铁接入的地方,周边旧厂房有没有动力去改造?”对于如何破解三旧改造推进难,区邦敏提出了这个问题引人深思。他表示,目前顺德北部片区一体化建设规划已经出台,而大良、容桂片区的规划也将于两个月后推出,“我们希望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构建一个开放的城市,从而让开放城市里的土地和资产更有市场价值,这对三旧改造工作将有莫大的推动作用”。

  “顺德发展的空间,要看三旧改造,顺德环境要提升,出路也要看三旧改造”,区邦敏如是说。他提到,此前顺德出台“土地公开交易十五条”,规范土地交易市场,这与三旧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顺德融入广佛都市圈等工作是逻辑相关的。他认为,随着这些工作的逐步开展,顺德以现有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优势,一些原来的低水平用地一定会吸引很多资本参与三旧改造,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对低水平用地进行再开发、再利用,从而对顺德的发展产生推动作用。

  而对于下阶段工作,区邦敏认为应该加强宣传,让全社会了解三旧改造政策调整;加强区、镇街和村居联动,提升三旧改造效率;完善政策制度,有严肃的政策才能保护开放市场,才能保障三旧改造的活力。

  最后区邦敏表示,政策的提案反映了社会诉求,希望政协能够继续跟进,发现政策执行有不足的地方,政府要不断去改进,“我们一定要有这种不断改进的勇气与习惯”。


  补助标准及条件

  (向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病患者、白内障患者和自闭症患者,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凭有效诊断证明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对核定为残疾类别一、二级的残疾人员,按当地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10%的救济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三无”对象救助或农村五保供养救助;上述人员如向社会福利机构申请集中供养,有条件的地区应给予优先安排。

  对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低保家庭及低保临界家庭的残疾人,由户口所在的区、镇(街道)给予托养(护理)补助。

  建立残疾人津贴制度,对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残疾等级发放残疾津贴。

  贫困残疾人申办第二代《残疾人证》,医疗鉴定费由户籍所在的区、镇(街道)财政承担。

  第四条 残疾人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残疾人凭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全市医院就医,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化验、取药优先,以及挂号和普通专家门诊诊金免费优惠;贫困残疾人在全市公立医院就医,治疗费、三大常规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减收20%,减免经费由政府财政补偿。对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后仍因医疗费用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或临时救济。

  (二)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属的区、镇(街道)财政承担。

  (三)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本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已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康复,其费用分别由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精神病人可到户籍所在镇(街道)指定地点免费领取精神科药物;需要住院治疗的困难精神病患者,由家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居(村)委会审核后报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区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送往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剩余费用由区、镇(街道)从精神病防治康复专项经费支出。

  (五)到定点医院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贫困白内障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支付部分后,可以申请补助。

  (六)对0-6周岁的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训练,康复训练所需的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镇(街道)财政承担。

  (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或0-6岁残疾儿童配备辅助器具的,给予资助,所需费用由区、镇(街道)财政负担:1、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配备基本型轮椅;2、听力残疾人配备助听器;3、视力残疾人配备盲杖、助视器等。

  (八)对承担残疾人康复服务任务的民办康复机构给予适当的补贴。对符合国家和省康复机构规范要求的一、二、三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通过年度考核的,每年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用于场地、无障碍设施改造和购买设备,所需经费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电表、水表等,凡是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优先安装并对其安装费实行优惠;供电公司对查验合格的残疾人用户工程,免费提供电能表并进行安装。

  第六条 根据各区既有政策,农村残疾人申请住房时,可优先考虑安排农民公寓。

  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残疾人低保户、重度残疾人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市统筹资金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对符合入住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城镇困难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入住保障性住房。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建设单位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分配等方面,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七条 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八条 构建佛山市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对具有本市户籍,领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在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公、民办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小学附设的幼儿部、幼儿班)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残疾儿童免收保教费,免费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

  对具有本市户籍,领有第二代残疾证,并在我市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接受三年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杂费(含课本、作业本费),免费标准:普通高中每人每年2470元,中职学校每人每年4000元。

  考入全国各类大专院校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参加高等教育成人自学考试并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由其户籍所在区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由市、区管辖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免费办理图书馆读者证(包括借书证、阅览证、自修证等);在法定节假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可优惠半价购票。

  第十条 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地铁;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

  第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全国、省、市组织的运动会、职业技能竞赛、文艺演出和体育集训,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并保证其享受在岗时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对在省级以上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当地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残疾人参加国际、全国、省、市举行的各类体育比赛所获得的奖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应大力支持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结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国际聋人节等残疾人重大节日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社会各界的助残善举和残疾人的自强精神。

  第十三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减收有关费用。残疾人需要办理公证事项,公证处对于行动不便的,实行预约上门办理。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有求职意愿、具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就业)、职业技能评估、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

  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学培训机构等应当接收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未就业残疾人采取优先安排培训政策。培训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各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综合险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人员裁减时,一般不应裁减残疾人职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维护失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残疾职工就业,督促用人单位将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政府鼓励和扶持残疾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有可行创业经营项目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纳入佛山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范畴,并给予延长补贴至退休年龄,补贴标准参照人社部门规定,超出部分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

  (三)符合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条件的残疾人,从2012年1月起由各区人社部门安排退管活动经费,逐步接收本区符合社会申办退休条件的退休残疾人员,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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