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阳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及养老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9 10:59:5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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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2017年贵阳退伍军人养老保险及养老补贴政策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贵阳退伍军人养老保险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贵州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贵阳遵义安顺并网升位10小时内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要求全省各地按照《意见》规定,对复员退伍军人在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住房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

  安排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

  就业创业方面,《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助就业,实现贵州省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全部清零。

  对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者,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3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在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上,将优先安排复员退伍军人,并全部实行免费培训。对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复员退伍军人就业的,将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灵活就业的,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住房就医多项优先

  《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复员退伍军人因灾、因病、子女就学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临时困难的,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导致生活困难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

  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人员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往年度剩余廉租住房);持有民政部门低收入相关证明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保尽保。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享受抚恤补助的参战参核等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在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

  此外,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省级专项资金提高到1000万元。

  子女教育给予补助和奖励

  《意见》还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在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在学前教育就读的,优先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在省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对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规定享受三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按国家和贵州省规定给予每人每年免除2000元学费,并享受1500元助学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贴。

  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大学、中高职的,由扶贫部门通过“雨露计划”给予助学补贴。其中,对应届考入二本及二本以上大学的,给予一次性交通及过渡期生活补贴4000元;对中高职一、二年级在校生,每人每学年补贴1500元。

  2017年贵阳退伍军人养老补贴政策解读

  一、加大对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

  (一)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均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核实一个、保障一个、不留死角”的要求,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助就业,实现全省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全部清零。

  (二)对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优先为其提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复员退伍军人创办的微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3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复员退伍军人,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实行先照后证,及时办理。

  (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复员退伍军人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以及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业外)的复员退伍军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5号)有关规定的,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

  (五)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农村籍“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扶贫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工-培训-就业等方式,引导和补助各类企业招收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家庭成员,增加工资性收入。

  (六)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领办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的,降低申报门槛,并由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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