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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丽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细则解读
过年过节,喜欢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朋友,或是准备在年前售卖烟花爆竹的商家,今天的这则消息一定要看仔细了。2017年,丽水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可谓“史上最严”,销售商全年只能卖4天,市民全年只能燃放两天!
仅有除夕当天和正月初一两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限制在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一,其余时间均为零售禁售期。这是记者昨日刚从市安委办获悉的,2017我市新出炉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主城区与开发区的限燃区域基本与往年一致
2017年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就限燃区、限燃期及处罚规定,都做了严格的明确规定。其中丽水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东至金丽温铁路新下湾隧道出口至厦河塔隧道进口,沿山脚至塔下大桥;南达塔下大桥沿南环路至溪口大桥;西抵溪口大桥沿三岩寺风景区山脚至水梦庭苑小区;北到塘山脚村沿白云山森林公园山脚至灵山寺西山脚到好溪堰。
另外,丽水经济开发区限制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东边为飞雨路沿缙青路到通济街,南侧到通济街沿云景路到老330收费站;西至老330收费站沿龙庆路转惠民街转石牛路到飞雨路,北抵飞雨路。
限燃期从7天缩为2天 限售期从9天缩为4天
在限制区域内,仅除夕当天和正月初一两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区域内,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一,允许销售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为零售禁售期。举办重大庆典活动,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在燃放过程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与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国家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在销售环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严格按照符合安全条件的原则合理布设,经安监、市场监管等行政审批部门许可。
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要求。批发经营企业禁止向零售单位供应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禁止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限“C级(架子烟花除外)和D级烟花爆竹零售”,临时销售网点在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应停止烟花爆竹销售,不得擅自储存。
市民应从合法经营的销售点购买粘贴有流向登记标识的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应由资质单位人员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害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未成年人应当在成年人的监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销售、购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为110。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对举报并作证者奖励人民币500元,对劝阻、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禁燃区燃放或售卖的将进行严管重罚
在禁止燃放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按法定职责依法给予处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令不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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