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省二手车迁入标准及办理二手车过户条件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22 11:10:3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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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江苏省二手车迁入标准及办理二手车过户条件规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完善二手车便利交易政策措施,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拓展新车消费市场空间,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促进汽车行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市场环境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各地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的政策措施。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国五排放和相关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

  落实国家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的规定,各地不得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逐步推广“一站式”交易登记管理模式,优化二手车交易、纳税、保险和登记等流程。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支持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登记服务站,快捷办理交易登记业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江苏保监局负责)

  三、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

  各地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准确采集信息,并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全省三类资质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要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按照规定及时上传承修汽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省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推动相关部门信息平台资源整合,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促进信息向社会开放,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江苏保监局负责)

  四、推进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维修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在“诚信江苏”网站向社会公示。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依法经营者列入“红名单”,把弄虚作假、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守信交易,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江苏保监局负责)

  五、落实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

  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以上市场、企业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六、提高二手车交易金融服务水平

  培育二手车交易金融服务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二手车交易提供特色金融服务。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附加产品的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购车附加产品融资业务时,执行与汽车贷款一致的管理制度。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在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加大二手车交易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二手车贷款业务降低信贷门槛,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支持保险公司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二手车贷款保证金、二手车延长保修保险等专属保险产品,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负责)

  七、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

  鼓励二手车市场提档升级,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引导二手车市场主体拓展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健全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

  密切跟踪国家汽车流通管理政策动态,及时修改完善制定我省配套措施。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确保消费放心、交易便捷、服务完备。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部门配合,强化协调联动,细化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大政策措施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支持引导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开展信息咨询、统计分析、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服务,为政府决策及行业管理提供依据,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相关内容:

  1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实务处理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药品滞销到有效期需要报废,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企业所得税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实务处理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药品滞销到有效期需要报废,需要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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