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调至14%,个人参保待遇不受影响

发布时间:2016-12-23 11:50:1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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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调至14%,个人参保待遇不受影响,一起来看看。

  广西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调至14% ,个人参保待遇不受影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说明。

  《通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规定的2%降至1%,继续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以上降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直接按新的缴费比例计算征收,不需企业申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降费率政策均从今年5月1日持续到2018年4月30日。中金网7月7日

  其中,对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区内、并在产业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已实现全员参保缴费无历史欠费的企业,再分两类情况进行降费: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9家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4家生态产业园区)内的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19%再降至14%,其余84家其他产业园区参保企业,缴费比例由19%再降至16%。


  以一个1000人规模企业为例,如果该企业月人均缴费基数为3000元,那么这4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每月可减少7.65万元,每年减少成本80余万元。

  面对费率降低后职工的担忧,自治区人社厅表示,无论降费怎么降,参保人的个人待遇是不受任何影响的。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后如何缴费?如何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这样规定,符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与企业缴费政策保持一致,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有利于促进缴费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待遇。

  《实施意见》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和低于60%的,分别按300%和60%确定。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计息。

  在缴费基数方面,我区根据国家政策精神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 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绩效工资。单位缴费基数等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执行,实行一年一定,即在每年年初即将全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核定。

  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是大家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国家确定,要立足于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为此,我们在研究制定政策时,总结吸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成功经验,坚持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的原则。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其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这部分主要体现的是“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之和。这部分主要体现的是“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总的来说,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这样更能够全面历史地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怎么调整?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这一做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造成待遇的不平衡。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即在一个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即在县与县、县与市本级、县与区本级之间)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这就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人员正常流动,打开了“通道”。

  如何确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保障广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证改革顺利实施的基本要求。我区在制定政策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充分考虑,从多个层面作出了保障性的规定。一是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通过建立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作为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二是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全面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三是提高经办管理水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根据全区统一的经办规程,建设自治区级集中的信息系统,推进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

  《意见》将不同时间参加工作、不同时间退休的人员分为“老人”、“新人”和“中人”,也分别对其制定了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和“中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再申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办理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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